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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野县广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任雪玉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71724060449969R所属地区:山东省
企业地址:巨野县营里镇驻地东万昌路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巨市监处罚﹝2024﹞638号
生产销售不合格烧结普通砖
没收违法所得1598元;罚款40000元
40000.00元
巨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5
2
菏巨环罚字﹝2023﹞1129GHJC号
2023年1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开展非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外排废气自动监测数据异常,现场调取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V6.0平台数据,显示该公司自2021年11月17日至11月20日、12月14日至12月17日;2022年1月4日至1月11日3次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停产过程中,通过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V6.0平台上传停产报告将生产状态标记为停产,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2023年1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开展非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外排废气自动监测数据异常,现场调取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V6.0平台数据,显示该公司自2021年11月17日至11月20日、12月14日至12月17日;2022年1月4日至1月11日3次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停产过程中,通过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V6.0平台上传停产报告将生产状态标记为停产,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20000.00元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巨野县分局
2023-12-07
3
菏环罚字﹝2023﹞L021202号
你单位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放大气污染物。2023年2月12日,菏泽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巨野县广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排污许可证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显示设有一般排放口,无重点排放口;重污染天气应对要求未标注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无组织排放口和全厂合计均无要求。你单位在2023年2月4日至2月8日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未按照排污许可要求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2023年2月12日,菏泽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勘验,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2023年2月17日,菏泽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有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菏泽市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巨野县广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1号窑炉2023年2月1日-2023年2月16日历史数据》、《巨野县广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记录表》、《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巨野县广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你单位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放大气污染物。2023年2月12日,菏泽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巨野县广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排污许可证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显示设有一般排放口,无重点排放口;重污染天气应对要求未标注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无组织排放口和全厂合计均无要求。你单位在2023年2月4日至2月8日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未按照排污许可要求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2023年2月12日,菏泽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勘验,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2023年2月17日,菏泽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有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菏泽市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巨野县广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1号窑炉2023年2月1日-2023年2月16日历史数据》、《巨野县广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记录表》、《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菏环罚告字〔2023〕L02120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菏环听告字〔2023〕L021202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和听证要求,故你(单位)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捌仟柒佰伍拾元整(¥6875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菏泽市生态环境局八楼(联系电话:0530-7369098)开具缴纳罚款单据,凭缴纳罚款单据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菏泽市财政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菏泽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8750.00元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
2023-05-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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