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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市孙家岔镇朱概塔煤矿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薛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610000924013143K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孙家岔镇朱概塔村凉水井

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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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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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矿安监陕煤一罚﹝2025﹞10065号
1.煤矿未将2025年6月编制的《地面综合物探勘查报告》中位于井田边界外200m范围的5-2煤2个采空积水区5-2JS-1、5-2JS-2绘制在5-2煤采掘工程平面图上;2.12月3日对煤矿14名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逢查必考”,其中5人考试不及格;3.5-2煤辅运大巷反掘掘进工作面现场试验有2根锚杆锚固力为50kN,与《朱概塔煤矿5-2煤辅助运输大巷施工作业规程》要求锚固力不低于60kN的要求不符;4.矿井未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无轨胶轮车在辅运大巷280m处行驶时,人行道宽度不足1m,有人员步行经过;5.5-2煤主运大巷掘进工作面皮带磨损严重,多处上托辊边缘转动处缠绕毛絮;6.兼职救护队未设接警值班室;7.11月27日煤矿进行的地面火灾应急演练活动,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未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8.现场测试5-2煤辅运大巷反掘掘进工作面瓦斯电闭锁,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未联动报警;9.矿井中央变电所门口巷道一侧信号电缆与电力电缆缠绕悬挂;10.5-2煤辅运大巷反掘掘进工作面综掘机安装的甲烷传感器11月份未测试甲烷电闭锁功能;11.矿井未按《神木市孙家岔镇朱概塔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附件4要求在地面消防材料库配备2台风机、开关、风筒等应急物资;12.5-2煤主运大巷掘进工作面150米处,一台低压防爆四通接线盒6月后未每月防爆检查;13.12月3日,现场召请煤矿兼职救护队应急响应,兼职救护队集结6人,个人防护氧气呼吸器氧气压力均低于18兆帕;14.5-2煤辅运大巷四叉口处10m范围巷帮破碎,未加强支护;15.5-2煤主运大巷掘进工作面探水钻机处放置一桶未使用完的润滑油,未放置在盖严的铁桶内;16.5-2煤主运大巷掘进工作面带式输送机机头处安设的防跑偏保护装置导杆距离托辊端部边缘大于规定的20mm,现场实测40mm;17.5-2煤主运大巷掘进工作面带式输送机机头跨越五联巷,形成跨巷凸弧段,未采取防止输送物料洒出伤人的保护装置;18.5-2煤辅运大巷四叉口安装的顶板离层仪被喷浆料覆盖,无法看清数值;19.5-2煤辅运大巷反掘掘进工作面带式输送机机头安装的防护栏高度不足,未覆盖上部皮带;20.《矿井水灾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未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21.煤矿供电安全监测预警系统未接入井下局部通风机监控实时数据;22.副斜井5-1煤辅运大巷四联巷30m范围内临时排水管路上煤尘厚度大于2mm,未及时清扫;23.5-1煤回风大巷掘进工作面2000m处综掘机供电电缆使用铁丝悬挂;24.5-2煤辅运大巷200m处5m长范围水沟中的淤泥未清理;25.5-2煤辅运大巷反掘掘进工作面应急广播系统安装距离迎头50m且音量低,不能保证井下人员能够清晰听见应急指令;26.5-2煤主运大巷掘进工作面未执行围岩观测制度,未设置围岩观测站;27.5-2煤主运大巷带式输送机机头段安设的防打滑保护装置未加装试验装置,人员在开机状态试验存在风险;28.5-2煤主运大巷带式输送机皮带机尾10m急停拉线未固定在皮带架上;29.煤矿在编制5-2煤主运大巷锚杆支护巷道掘进工作面支护设计前未开展围岩地质力学评估,未采用工程类比、理论计算等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锚杆支护设计;30.矿井于2025年7月27日颁布实施《神木市孙家岔镇朱概塔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弘森项目部未组织学习培训;31.矿井应急组织机构调度主任2025年4月离职后,未及时更新《神木市孙家岔镇朱概塔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给予警告,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2.给予警告,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3.给予警告,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4.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5.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6.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7.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8.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9.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10.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11.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12.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13.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14.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15.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16.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17.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18.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19.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20.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21.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22.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23.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24.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25.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26.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27.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28.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29.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30.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31.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合并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240,000.00),警告。
26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5-12-13
2
陕煤安监一罚〔2025〕15043号
1.煤矿主斜井300m处约50m的区域煤尘堆积厚度超过2mm,未及时清理;2.5-2煤回风大巷掘进工作面带式输送机额定带速2.5m/s,欠速停车值设置为0.1m/s(额定带速的4%),低于规定的50%Ve停车的要求,现场测试该防打滑保护装置有效;3.主斜井和5-2煤带式输送机大巷安装有带式输送机,消防管路装设的支管未安设软管,无法使用;4.5-2煤回风大巷掘进工作面带式输送机防打滑保护装置和托辊距离过近,容易碰撞,未及时维护;5.查看工业视频发现,5月9日5-2煤5联巷和5-2煤回风大巷贯通,未停止采区内一切工作,采区内有5-2煤带式输送机大巷掘进作业;6.5-1煤回风大巷掘进工作面距迎头约100m处顶板淋水、破碎,未加强支护;7.6月9日对5-1煤回风大巷掘进工作面测试风筒传感器风电闭锁后,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和语音广播系统未联动报警;8.5-1煤回风大巷掘进工作面二部带式输送机机头驱动滚筒处设置的栅栏高约1.5m,未覆盖全断面;5-2煤回风大巷带式输送机机尾滚筒部位安装防护罩损坏,未将全部滚筒遮挡;9.中央变电所回风通道掘进工作面自然发火观测点未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10.6月8日对5-1煤回风大巷掘进工作面410m处进行瞬变电磁物探时,巷道内的动力电缆未停电;11.5-2煤带式输送机大巷97#皮带架处皮带急停保护装置机头方向闭锁故障,现场检查时测试不起作用;12.5-2煤带式输送机大巷1联巷口刮板机未设挡煤板和防护设施;主斜井兼做安全出口,行人侧300米位置处带式输送机防护栏缺失,未及时维护;13.主斜井井口两轨道接头处,高度差为4mm,大于规定要求的2mm;14.5-2煤回风大巷使用中的一台接线盒上次月度防爆检查未5月7日,截至检查时间6月9日,间隔超过一个月未进行防爆检查;15.5-2煤带式输送机大巷反掘掘进工作面未设置自然发火观测点;16.3-1煤采空区积水抽排治理工程无设计、措施、钻孔施工记录和验收记录,且治理工程进度较慢;17.生产系统供电系统图中,850米处临时水仓未标注水泵的型号(功率);18.煤矿未按照规定对主通风机房值班员黄新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于6月6日夜班安排黄新强上岗作业;19.5-2煤回风大巷掘进工作面带式输送机机尾防跑偏立托辊松动,不起作用;5-2煤带式输送机大巷90m处行人侧皮带防跑偏立托辊无法正常转动摩擦皮带;20.5-2煤回风大巷掘进工作面带式输送机机尾处,放置一桶塑料桶装高温复合润滑脂,未放置在盖严的铁桶内;21.主斜井井口主提升机无备用信号装置;22.5-2回风大巷使用集中式水袋棚作为主要隔爆棚;23.5-2煤回风大巷掘进工作面带式输送机850米处变坡点未安设跑偏保护;24.5-2煤带式输送机大巷掘进工作面粉尘浓度传感器进风口被接线盒遮挡,测尘受影响;25.5-2煤带式输送机大巷1联巷口停放一台无轨胶轮车,车辆后视镜倒向方向盘侧,无法起到作用;26.主斜井(铺设运输轨道)防跑车装置上部用钢环链固定,无法有效打开或放下。
1.给予警告,并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2.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3.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4.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5.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6.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7.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8.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9.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10.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11.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12.对煤矿处叁万元的罚款(¥30,000.00);1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14.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15.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16.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17.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18.违法行为轻微且在检查前已安排该人员培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19.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20.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2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2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2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24.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25.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26.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合并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警告。
30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5-06-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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