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市孙家岔镇朱概塔煤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薛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000924013143K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孙家岔镇朱概塔村凉水井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陕﹝神木﹞煤监管罚﹝2026﹞050031号
1.5-1煤辅运大巷未安设照明设施或反光标识;2.15101综采工作面带式输送机巷开口处和迎头掘进机电缆遭受淋水。
1.处煤矿叁万元整的罚款(¥30,000.00);2.处煤矿叁万元整的罚款(¥30,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
90000.00元
神木市能源局
2026-07-20
2
陕煤安监一罚〔2025〕15043号
1.煤矿主斜井300m处约50m的区域煤尘堆积厚度超过2mm,未及时清理;2.5-2煤回风大巷掘进工作面带式输送机额定带速2.5m/s,欠速停车值设置为0.1m/s(额定带速的4%),低于规定的50%Ve停车的要求,现场测试该防打滑保护装置有效;3.主斜井和5-2煤带式输送机大巷安装有带式输送机,消防管路装设的支管未安设软管,无法使用;4.5-2煤回风大巷掘进工作面带式输送机防打滑保护装置和托辊距离过近,容易碰撞,未及时维护;5.查看工业视频发现,5月9日5-2煤5联巷和5-2煤回风大巷贯通,未停止采区内一切工作,采区内有5-2煤带式输送机大巷掘进作业;6.5-1煤回风大巷掘进工作面距迎头约100m处顶板淋水、破碎,未加强支护;7.6月9日对5-1煤回风大巷掘进工作面测试风筒传感器风电闭锁后,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和语音广播系统未联动报警;8.5-1煤回风大巷掘进工作面二部带式输送机机头驱动滚筒处设置的栅栏高约1.5m,未覆盖全断面;5-2煤回风大巷带式输送机机尾滚筒部位安装防护罩损坏,未将全部滚筒遮挡;9.中央变电所回风通道掘进工作面自然发火观测点未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10.6月8日对5-1煤回风大巷掘进工作面410m处进行瞬变电磁物探时,巷道内的动力电缆未停电;11.5-2煤带式输送机大巷97#皮带架处皮带急停保护装置机头方向闭锁故障,现场检查时测试不起作用;12.5-2煤带式输送机大巷1联巷口刮板机未设挡煤板和防护设施;主斜井兼做安全出口,行人侧300米位置处带式输送机防护栏缺失,未及时维护;13.主斜井井口两轨道接头处,高度差为4mm,大于规定要求的2mm;14.5-2煤回风大巷使用中的一台接线盒上次月度防爆检查未5月7日,截至检查时间6月9日,间隔超过一个月未进行防爆检查;15.5-2煤带式输送机大巷反掘掘进工作面未设置自然发火观测点;16.3-1煤采空区积水抽排治理工程无设计、措施、钻孔施工记录和验收记录,且治理工程进度较慢;17.生产系统供电系统图中,850米处临时水仓未标注水泵的型号(功率);18.煤矿未按照规定对主通风机房值班员黄新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于6月6日夜班安排黄新强上岗作业;19.5-2煤回风大巷掘进工作面带式输送机机尾防跑偏立托辊松动,不起作用;5-2煤带式输送机大巷90m处行人侧皮带防跑偏立托辊无法正常转动摩擦皮带;20.5-2煤回风大巷掘进工作面带式输送机机尾处,放置一桶塑料桶装高温复合润滑脂,未放置在盖严的铁桶内;21.主斜井井口主提升机无备用信号装置;22.5-2回风大巷使用集中式水袋棚作为主要隔爆棚;23.5-2煤回风大巷掘进工作面带式输送机850米处变坡点未安设跑偏保护;24.5-2煤带式输送机大巷掘进工作面粉尘浓度传感器进风口被接线盒遮挡,测尘受影响;25.5-2煤带式输送机大巷1联巷口停放一台无轨胶轮车,车辆后视镜倒向方向盘侧,无法起到作用;26.主斜井(铺设运输轨道)防跑车装置上部用钢环链固定,无法有效打开或放下。
1.给予警告,并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2.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3.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4.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5.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6.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7.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8.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9.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10.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11.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12.对煤矿处叁万元的罚款(¥30,000.00);1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14.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15.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16.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17.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18.违法行为轻微且在检查前已安排该人员培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19.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20.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2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2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2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24.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25.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26.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合并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警告。
30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5-06-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