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嵊泗县爱亲母婴生活馆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范姜棋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922MA7LWA975B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嵊泗县菜园镇景海路4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嵊市监处罚﹝2025﹞134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4月16日,被处罚人嵊泗县爱亲母婴生活馆在嵊泗县菜园镇景海路的经营场所销售的“小童插肩前印Kitty后字母打底衫”检验结论为不合格。<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服装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属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小童插肩前印Kitty后字母打底衫”3件;2.没收违法所得20元,并处罚款2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服装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属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小童插肩前印Kitty后字母打底衫”3件;2.没收违法所得20元,并处罚款200元;
200.00元
嵊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2
2
嵊市监处罚〔2024〕113号
2024年3月19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店内销售的童装进行抽检,经检验,上述童装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童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没收违法所得158元并处罚款258元。
258.00元
嵊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5
3
嵊市监处罚〔2024〕18号
2023年9月20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店内销售的米朵茜童装进行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童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一、没收1件米朵茜童装;二、没收违法所得106元并处罚款400元。
400.00元
嵊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9
4
嵊市监处罚﹝2023﹞38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2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待售的1盒济州柑橘维生素C+、5盒蓝莓维生素C+、4盒“inne”小金条钙镁锌、3盒“inne”甜橙王子VC、8盒“inne”全脑DHA、3盒“inne”小钢铁侠滴剂均标签不符合规定,遂当场依法扣押。上述济州柑橘维生素C+、蓝莓维生素C+只标示有名称、成分的中文内容,无净含量、生产日期等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上述“inne”全脑DHA、“inne”小钢铁侠滴剂、“inne”小金条钙镁锌、“inne”甜橙王子VC只标示有名称等中文内容,无净含量、生产日期等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截至查扣之日,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进口食品完整的中文标签。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凭证,上述标签不符合规定进口食品中,最早一批的购进时间为2022年8月30日。经查实当事人提供的店内销售记录,当事人2022年8月30日至2023年2月17日期间未售出上述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食品,认定当事人实际购入的济州柑橘维生素C+、蓝莓维生素C+的数量以其供述为准(库存数与被扣押数相同),实际购入2盒济州柑橘维生素C+(1盒自用)、6盒蓝莓维生素C+(1盒自用)、4盒“inne”小金条钙镁锌、3盒“inne”甜橙王子VC、10盒“inne”全脑DHA(2盒自用)、3盒“inne”小钢铁侠滴剂。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食品货值金额3335元,无违法所得。<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被扣押的1盒济州柑橘维生素C+、5盒蓝莓维生素C+、4盒“inne”小金条钙镁锌、3盒“inne”甜橙王子VC、8盒“inne”全脑DHA、3盒“inne”小钢铁侠滴剂;二、罚款5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5000.00元
嵊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2024年度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嵊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嵊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