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红海湾从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石礼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1500671596909T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汕尾市红海湾田墘街道汕遮公路龙腾工业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9-25
2019-03-20
(2019)粤1502执96号
汕尾市环境保护局、汕尾红海湾从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9-09-25
2019-03-20
(2019)粤1502执101号
行政案件执行
汕尾市环境保护局、汕尾红海湾从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9-09-25
2019-03-20
(2019)粤1502执99号
行政案件执行
汕尾市环境保护局、汕尾红海湾从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9-09-25
2019-03-20
(2019)粤1502执94号
汕尾市环境保护局、汕尾红海湾从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9-02-27
2018-07-30
(2018)粤1521行审2号
汕尾市环境保护局、汕尾红海湾从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200.00元
行政案件
6
2019-02-27
2018-07-30
(2018)粤1521行审3号
汕尾市环境保护局、汕尾红海湾从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10000.00元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尾关缉查字[2023]2号
2015年2月至2017年6月,汕尾红海湾从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为罗永良,经营进口废塑料的生产加工、再生利用生意。从越公司及实际经营者罗永良在明知进口废塑料只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载明的利用商作为原料使用企业的情况下,为使公司在次年能够继续保持申请进口额度数量,同意将部分额度转让给国内非许可证利用单位使用,提供《许可证》原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代码等材料给他人办理货物报关手续,使他人得以冒用《许可证》走私进口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2016年8月至11月,从越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罗永良将申领、持有的《许可证》(编号:SEPAX2016047750)部分进口额度层层转手,非法提供给“深圳通华利公司”使用。之后,“深圳通华利公司”利用从越公司的《许可证》进口额度,制作虚假材料以伪报收货单位手法向海关申报进口7条货柜的废塑料共计146.07吨(报关单编号513820161386002190,柜号CCLU7354841、UACU6008156;报关单编号513820161386003451,柜号CMAU5934078、TGHU9623272;报关单编号513820161386003490,柜号TCNU8091614、CLHU8625932;报关单编号513820161386003631,柜号MAGU5411987)。2016年12月,从越公司申领的《许可证》(编号:SEPAX2016047772)部分进口额度层层转手,非法提供给“向华公司”使用。之后,“向华公司”利用从越公司的《许可证》进口额度,制作虚假材料以伪报收货单位手法向海关申报进口2条货柜的废塑料共计47.04吨(报关单编号513820161386004206,柜号DRYU9507679、NYKU4929180)。上述废塑料合计共193.11吨,最终交付给不具备废物加工资质的货主利用,没有交给自身公司生产利用。
1.科处当事人汕尾红海湾从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2.对当事人罗永良予以警告并科处罚款人民币0.9万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前往中国工商银行汕尾分行缴纳罚款,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海关罚没收入,缴纳罚款。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汕头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90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尾海关
2023-05-2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9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海湾分局
2
2024-07-0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海湾分局
3
2022-07-1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海湾分局
4
2018-09-03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海湾分局遮浪市场监督管理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