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蒲杨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官会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313396568853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垫江县白家镇合兴村七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3-18
2020-10-28
(2020)渝0231执1422号
行政案件执行
垫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垫江县蒲杨食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03-18
2020-10-28
(2020)渝0231执1354号
行政案件执行
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与垫江县蒲杨食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1-01-11
2020-06-24
(2020)渝0102行审147号
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申请强制执行垫江县蒲杨食品有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非诉行政裁定书
100000.00元
行政案件
4
2020-07-06
2020-06-28
(2020)渝0231行审76号
垫江县市场监管管理局与垫江县蒲杨食品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5
2018-12-30
2018-11-30
(2018)渝0102行初207号
垫江县蒲杨食品有限公司诉垫江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环保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垫江市监处罚〔2025〕227号
经查:当事人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者名称:垫江县蒲杨食品有限公司,住所/生产地址:重庆市垫江县白家镇合兴村七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官会,食品类别:蔬菜制品,许可证编号:SC11650023128036,有效期限:2023年4月24日至2028年4月23日。在重庆市垫江县白家镇合兴村七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现查明:根据当事人于2025年2月20日生产了80件涪跃榨菜,规格型号:400g30袋/件,全部销往赣州经经销商处,销售价格为30元/件、1元/袋;于2025年2月5日生产了260件榨菜系列,规格型号:6kg/件,全部销往宜春经销商处,销售价格为15元/件,2.5元/kg。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通过下级经销商进行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上述2025年2月20日生产的涪跃榨菜和2025年2月5日生产的榨菜系列无相应批次产品召回。综上所述,当事人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80件30元/件+260件15元/件=6300元,违法所得为6300元。当事人因2023年11月10日生产的涪跃榨菜、2023年12月1日生产的香辣榨菜丝、2024年1月3日生产的传统风干五香榨菜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于2024年7月15日被我局予以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渝垫江市监处罚〔2024〕219号。杨官会为垫江县蒲杨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帮明为垫江县蒲杨食品有限公司质量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法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三)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第(五)项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建议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300元;2、罚款10000元;3、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本局建议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杨官会及质量负责人汪帮明作出以下处罚:1、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杨官会及当事人质量负责人汪帮明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综上,本局建议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杨官会、质量负责人汪帮明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300元; 2、罚款10000元; 3、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4、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杨官会及当事人质量负责人汪帮明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10000.00元
垫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2
2
渝垫江市监处罚〔2024〕283号
当事人于2015年4月16日申请办理了《营业执照》后,在垫江县白家镇合兴村七组生产销售榨菜至今。2024年1月3日,当事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受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处罚;2024年6月6日,当事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受到警告处罚;2024年7月15日,当事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受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处罚。当事人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责令停产停业15日。
-元
垫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