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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有菜市集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魏年秀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502MADT32N80Q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青年路长林南菜市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市监处罚﹝2025﹞286号
2025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青年路长林南菜市场的新余市有菜市集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情况如下:西门入口处有三个临时摊位,地面有丢弃的菜叶;DT24-1摊位过道内地面有烟头;DT24-2摊位过道内地面有垃圾;DT23-2摊位过道内地面有垃圾肉类产品摆放地面;DT18-1、DT18-2地面有拨脱的玉米叶、丢弃的菜叶;自产自销摊位地面有有拨脱的玉米叶、丢弃的菜叶;现场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渝市监城北食责改[2025]24号限期2025年9月11日前改正;2025年9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达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青年路长林南菜市场的新余市有菜市集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情况如下:东门入口处有两个临时摊位;DT24-2摊位过道内地面有垃圾;DT23-2摊位过道内地面有垃圾;DT18-3摊位过道内地面有拨脱的玉米叶、丢弃的菜叶;自产自销摊位地面有丢弃的菜叶。当事人未为入场销售者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环境、设施、设备等经营条件,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做好检查记录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涉嫌构成未履行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相关义务的违法事实。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新余市有菜市集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长林南菜市场环境、设施、设备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在我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后,限期内仍没有改正,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履行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
罚款10000元人民币;
10000.00元
渝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0
2
渝市监处罚﹝2025﹞305号
2025年9月10日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我局执法人员围绕未依照法律规定充分履行集市主办者义务的违法行为,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于2025年9月12日对新余市有菜市集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管理燕子山农贸市场的工作人员周小仁、黄建军、简春情分别进行询问调查,确定当事人违法事实,于2025年9月12日调查终结。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2月13日因未建立集市计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收到我局当场行政处罚,2025年9月9日下午5时许,当事人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人举报线索后到达现场进行了确认,承认所管理商户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的事实。当事人在第一时间并未即使响应消费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诉求,拖延报案时间,尝试通过协商解决。在事件处理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对集市的计量管理人员进行计量业务知识的培训;2在发现所管理的经营者存在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的行为时未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同时私下与当事人协商解决,意图大事化小,存在包庇行为;3.未在与经营者签订的入场经营协议中,明确双方有关计量活动的权利义务,要求经营者不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以及其他不合格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等,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罚款31000元人民币;
31000.00元
渝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