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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维的乡兴隆麦芽糖加工作坊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正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327MA6PFT220U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维的乡大保关村民委员会街子一组7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楚永处罚〔2026〕11号
2025年7月22日,本局在农村地区邮件快件末端投递违规收费专项整治中,发现你单位存在未明码标价收取费用行为,当场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整改。2025年8月5日,你单位启用智能快递柜开展快件保管服务,在经营场所公示《智能快递柜占用收费标准》,明确:1. 保管36小时以内免费;2. 超期每12小时(不足12小时按12小时计)收取占用费0.5元;3. 单件收费封顶2元;4. 超5个工作日予以退回。但在实际经营中,你单位以派费降低、运营成本增加为由,擅自改变已公示的收费标准,实际执行24小时内免费、超过24小时收取1元、此后每12小时加收1元、单件收费封顶3元的收费标准,并按该标准向消费者收取快件保管费用,实际收费标准与公示标价不一致,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因你单位未建立规范收费台账,相关运营系统无法精准区分收费明细,违法所得无法准确核算;案发后你单位已于2026年3月17日,将违规收取举报人的2元快件保管费全额退还,该款项本局不再予以没收。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构成未执行明码标价规定违规收取快递保管费用的违法事实。 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在调查过程中深刻认识到错误,主动停止违规收费行为,并向举报人退还多收费用,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参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属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综合全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你单位具体情况等方面,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拟对当事人涉嫌未执行明码标价规定违规收取快递保管费用的行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拟给予处罚款1000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请负责人审批。
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参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情形。综合全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你单位具体情况等方面 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
1000.00元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