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宁武县昌盛洗煤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法院公告 8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朝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40925790248309D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宁武县阳方口镇石湖河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5-04-25
租赁合同纠纷
张**
开庭传票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14-09-27
(2014)宁民初字第4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宁武县昌盛洗煤有限责任公司
宁武县昌盛洗煤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
[山西]宁武县人民法院
3
2014-08-20
民间借贷纠纷
宁武县昌盛洗煤有限责任公司
宁武县昌盛洗煤有限责任公司
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山西]宁武县人民法院
4
2014-03-08
民间借贷纠纷
宁武县昌盛洗煤有限责任公司
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山西]宁武县人民法院
5
2013-12-28
(2013)忻中民终字第376号
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张祥林
李*,李**,孟**
裁判文书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13-12-28
(2013)忻中民终字第376号
租赁合同纠纷
宁武县昌盛洗煤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13-05-25
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张祥林与被上诉人宁武县昌盛洗煤有限责任公司、你们租赁合同纠纷
李*,李**,孟**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12-03-17
(2012)宁民初字第3号
合同纠纷
原告胡澎、冀贵有
宁武县昌盛洗煤有限责任公司,李**
裁判文书
宁武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5-08-19
2015-08-19
(2015)忻中民再字第4号
合同纠纷
张祥林租凭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5-03-02
2015-03-02
(2015)忻中民终字第24号
借款合同纠纷
李*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3-12-20
2013-12-20
(2014)忻中民终字第23号
借款合同纠纷
李*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忻环宁武罚字﹝2023﹞22号
该公司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中,未按有关规定确定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措施,未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对后期可能受到污染的雨水等未采取收集、导流、拦截降污措施。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忻环宁武罚字〔2023〕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宁武县昌盛洗煤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姓名:高朝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140925790248309D地址:宁武县阳方口镇石湖河村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2023年10月30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你公司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中,未按有关规定确定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措施,未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对后期可能受到污染的雨水等未采取收集、导流、拦截降污措施。有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宁武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据为凭。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1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忻环宁武罚告字〔2023〕2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你公司的以上行为处以罚款叁万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宁武县农村商业银行(信合苑楼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忻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忻府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23年11月30日
30000.00元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宁武分局
2023-11-30
2
忻环宁武罚字﹝2022﹞22号
该公司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中,未按有关规定确定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措施,未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对后期可能受到污染的雨水等未采取收集、导流、拦截降污措施。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忻环宁武罚字〔2023〕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宁武县昌盛洗煤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姓名:高朝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140925790248309D地址:宁武县阳方口镇石湖河村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2023年10月30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你公司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中,未按有关规定确定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措施,未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对后期可能受到污染的雨水等未采取收集、导流、拦截降污措施。有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宁武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据为凭。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1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忻环宁武罚告字〔2023〕2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你公司的以上行为处以罚款叁万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宁武县农村商业银行(信合苑楼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忻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忻府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23年11月30日
30000.00元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宁武分局
2023-11-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