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阿蓉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建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10115MA1L812U25 | 所属地区:上海市 |
| 企业地址:浦东新区大团镇南三支路9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沪市监浦处〔2025〕152025003929号
经查,当事人于浦东新区大团镇南三支路94号以店招“泉都源酒业”对外从事食品销售服务。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项目为散装食品销售和预包装食品销售,酒类商品(零售、含散装零售)。
为寻求便利,当事人于经营场所内以原材料红枣、枸杞、人参制作自泡酒3罐,为区别于所售商品,当事人于前述3罐自泡酒罐体上加贴“非卖品”字样。2025年6月2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查见当事人存在销售自泡酒行为,后与当事人确认举报人所提供视频材料,当事人承认视频中出现的举报人花费20元购买的约500毫升的自泡酒为其加工制售。
据当事人自述,视频中出现的自泡酒销售行为是在举报人强烈要求下才售与举报人,非主动销售,属于偶发情况,除举报人购买的一次外,暂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其他制售自泡酒行为,故本案违法所得20元。截至案发,当事人自行制作的3罐自泡酒容积共23升,去除内容物,酒水约17升,以当事人卖与举报人的20元/500毫升自泡酒为依据计算货值金额,货值金额约为680元,按不足一万计。
另查,前述举报人提供的视频材料中出现当事人销售自泡酒时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
罚款0.010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罚款0.0500万元
600.00元
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