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流市新圩镇赵伍油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丕南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981MABQ0M182R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北流市新圩镇新圩村七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北市监处罚〔2023〕397号
2023年9月12日,北流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对北流市新圩镇赵伍油房2023年9月9日生产经营的花生油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在该油房经营者赵丕南的陪同下进行采购抽检,样品送北流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检验。上述样品经北流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No:JS20230943,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酸价(KOH)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2023年9月9日被抽检批次的花生油共生产了130kg,销售价格23元/kg,货值金额2990元。由于当事人没有建立进货、销售台账,房租、人工、水电等开支也没有记录,因此无法计算生产成本,无法计算当事人销售被抽检不合格批次花生油的违法所得,本案核定当事人没有违法所得。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未建立进货、销售台账的行为予以警告;
2.对当事人生产经营酸价(KOH)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的花生油的行为处以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罚款。
5000.00元
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