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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昱通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漆文义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1224082369396L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云台镇云台村朱家庄社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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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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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陇市税稽二罚﹝2026﹞8号
经检查2022-2024年账务资料、申报资料及银行流水发现,加油站存在少申报收入的情况。调取的银行流水记录包括公司对公账户、相关人员银行流水记录,除对公账户、个人银行之间的往来转账外的其余转账等全部计入加油站销售收入。由于企业申报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本次检查调取的个人银行流水为收付实现制结果,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在检查过程中以收付实现制银行流水作为基础检查数据,减去加油站申报收入为少申报收入。经检查,2022年银行流水不含税收入4205302.33元(第一季度439064.36元,免征增值税),申报增值税营业收入1554734.39元,银行流水比申报收入多2650567.94元;2023年银行流水不含税收入4720114.51元,申报增值税营业收入3612557.60元,银行流水比申报收入多1107556.91元;2024年银行流水不含税收入5144228.76元,申报增值税营业收入5466677.68元,银行流水比申报收入少322448.92元,经检查调整,2022年少申报不含税收入2650567.94元(第一季度112351.49元),2023年少申报不含税收入785107.99元,2024年少申报不含税收入0元。(一)增值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十一条第一款“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第一条“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第八条“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第九条“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之规定,2022年少缴增值税329968.13元((2650567.94-112351.49)×0.13)、2023年少缴增值税102064.04元(785107.99×0.13),合计432032.17元。(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经检查,2022年少缴增值税329968.13元、2023年少缴增值税102064.04元。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号)第一条“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第四条“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1.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修订)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二条第一款“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第五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之规定:2022年度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8249.21元(329968.13×0.05×0.5)、2023年度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551.60元(102064.04×0.05×0.5),合计10800.81元。2.教育费附加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之规定:2022年度少缴教育费附加4949.52元(329968.13×0.03×0.5)、2023年度少缴教育费附加1530.96元(102064.04×0.03×0.5),合计6480.48元。3.地方教育附加根据《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0〕107号)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分别按照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同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之规定:2022年度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3299.69元(329968.13×0.02×0.5)、2023年度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1020.64元(102064.04×0.02×0.5),合计4320.33元。(三)印花税方面经检查,2022年少申报收入2650567.94元,2023年少申报收入785107.99元,少申报收入部分未申报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第三条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第四条“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第八条“第八条印花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第二十条“本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之规定,2022年少缴印花税397.60元(2650567.94×0.0003×0.5)、2023年少缴印花税117.77元(785107.99×0.0003×0.5),合计515.37元。(四)企业所得税方面经检查,2022年不含税收入4205302.33元;2023年不含税收入4720114.51元;2024年不含税收入5144228.76元。由于加油站部分收入未入账,未入账收入部分未取得相应成本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四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第六条“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第八条?“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行?????????业应税所得率(%)农、林、牧、渔业3-10制造业5-15批发和零售贸易业4-15交通运输业7-15建筑业8-20饮食业8-25娱乐业15-30其他行业10-30根据以上规定,以调整后的主营业务收入为依据,按“批发和零售贸易业”行业应税所得率4%对企业所得税进行核定。核定后,2022年应纳税所得额168212.09元(4205302.33×4%),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188804.58元(4720114.51×4%),2024年应纳税所得额205769.15元(5144228.76×4%)。由于企业资产不足5000万元,职工人数不足300人,应纳税所得额不足300万元,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条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六条“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一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条“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三条“三、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之规定,2022年应纳所得税4205.30元(
处少缴税款455209.92元60%的罚款273125.94元
273125.94元
国家税务总局陇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05-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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