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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众合之美餐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潇龙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502MAC5AK4C6H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爱山街道爱山广场26幢(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湖吴市监处罚〔2026〕15号
2025年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爱山街道爱山广场26幢的湖州众合之美餐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存在环境卫生不洁,缺少防蝇防虫防鼠设施,缺少刺身间造成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情况,并要求当事人于2025年9月28日前完成整改,并开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吴市监当罚[2025]0904号)。2025年10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爱山街道爱山广场26幢的湖州众合之美餐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仍存在环境卫生不洁,缺少防蝇防虫防鼠设施情况。2025年12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爱山街道爱山广场26幢的湖州众合之美餐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仍存在缺少防蝇防虫防鼠设施情况。
当事人后厨环境卫生不洁、缺少防蝇防虫防鼠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及时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的法定代表人信息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者地址迁移,不在原许可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规定,属于未及时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的违法行为。
27500.00元
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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