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公共文艺频道传媒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冬安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13MA6U0HQ74L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336号广电中心D1410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市监处罚﹝2025﹞1920号
当事人作为广告发布者未能对兰州惠民医药有限公司上西园店、紫梧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和京闪生物医药科技(山东省)有限公司委托其发布的广告进行核对。当事人明知上述公司产品广告用语表示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仍对相关广告进行经营、发布。涉案广告广告费共计1160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行为,没收广告费11600元,罚款29000元,共计罚没款40600元。
29000.00元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6
2
西市监处罚﹝2025﹞0411号
当事人在陕西二套都市青春频道、陕西三套生活频道、陕西五套公共频道分别播出的“蒙刻栓”、“棠老七”“黄金刻栓砭贴”、“棠迈通”、“忠华明沐宝”、“康寿丸”广告中出现药品、医疗器械表示功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在陕西二套都市青春频道利用养生节目《医药大讲堂》发布“康寿丸”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对播出的广告进行核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广告费用9300元,并处罚款23250元,罚没合计32550元、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5000元。综上,罚没合计67550元。
58250.00元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5-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5-04-10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4-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
2023-07-0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6
2022-07-0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