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公共文艺频道传媒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冬安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13MA6U0HQ74L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336号广电中心D1410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市监处罚﹝2025﹞1920号
当事人作为广告发布者未能对兰州惠民医药有限公司上西园店、紫梧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和京闪生物医药科技(山东省)有限公司委托其发布的广告进行核对。当事人明知上述公司产品广告用语表示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仍对相关广告进行经营、发布。涉案广告广告费共计1160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行为,没收广告费11600元,罚款29000元,共计罚没款40600元。
29000.00元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6
2
西市监处罚﹝2025﹞411号
当事人在陕西二套都市青春频道、陕西三套生活频道、陕西五套公共频道分别播出的“蒙刻栓”、“棠老七”“黄金刻栓砭贴”、“棠迈通”、“忠华明沐宝”、“康寿丸”广告中出现药品、医疗器械表示功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在陕西二套都市青春频道利用养生节目《医药大讲堂》发布“康寿丸”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对播出的广告进行核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广告费用9300元,并处罚款23250元,罚没合计32550元、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5000元。综上,罚没合计67550元。
58250.00元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7
3
西市监处罚﹝2025﹞354号
当事人在陕西体育休闲频道和陕西影视娱乐频道利用养生节目《中医话健康》发布“气血双生酒”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发布药品广告表示功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广告审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没收广告费用2100元,并处罚款4200元,罚没合计6300元。罚款23700元,综上共计罚没30000元
34200.00元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07
4
西市监处罚﹝2025﹞176号
当事人于2024年3月13日起在陕西卫视共播出的5次瑶方止痒膏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之规定。在陕西卫视于2024年3月18日起共播出的4次老戴家降压贴广告,内容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之规定。
没收广告费用4500元,并处罚款9000元,罚没合计13500元。
9000.00元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05
5
西市监处罚﹝2024﹞1180号
2024年3-5月,当事人在播放葛洪桂龙药膏广告的过程中,该广告00分01秒处一名患者自述“我叫郑一清 今年80岁 家住武昌区中泰花园 和我现在坚持喝的膏药 我确实觉得效果很好”,广告00分57秒出现“我原来脑梗心梗都有 我现在用了三年半 当然我在医院里 检查的时候了 脑梗心梗 都在正常范围之内”的广告语,1分11秒出现“我再也不担心脑梗 心梗的复发”的广告语。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一款第四项:“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之规定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广告费用2300元,并处罚款4600元,罚没合计6900元。
4600.00元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8
6
西市监处罚﹝2024﹞0290号
1.当事人在陕西农村广播播出的三鸣降糖降脂奶粉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当事人在陕西体育休闲频道播出的远红外筋骨痛可贴广告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3.当事人在陕西农林卫视播出的唯顶汇苗方骨痛消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一)(二)(三)项之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责令停止播放行为,没收广告费用8400元,罚款16800元,合计25200元。
16800.00元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2
7
西市监处罚﹝2024﹞0268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没收广告费8400元,处罚款16800元
16800.00元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5-04-10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4-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3-07-0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
2022-07-0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