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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天宏彩印包装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学荣注册资本:1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171549936XG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瑞安市仙降街道台头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11-18
(2020)浙0381民初10766号
不当得利纠纷
瑞安市天宏彩印包装厂
张**
瑞安市人民法院
2
2019-04-03
浙瑞安劳人仲案(2019)257号
陈**
瑞安市天宏彩印包装厂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3-29
2022-03-24
(2022)浙0381执恢14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瑞安市天宏彩印包装厂、林友焕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2
2021-11-02
2021-08-17
(2021)浙0381执1976号之一
民事
张**、瑞安市天宏彩印包装厂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1-03-26
2021-03-01
(2021)浙03民终1699号
不当得利纠纷
张**、瑞安市天宏彩印包装厂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03-26
2020-11-26
(2020)浙0381民初10766号
不当得利纠纷
瑞安市天宏彩印包装厂与张**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375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19-02-03
2018-07-25
(2018)浙0381民初94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瑞安市天宏彩印包装厂与瑞安市步耐特鞋厂、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8-08-21
2018-07-06
(2018)浙0381执25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瑞安市天宏彩印包装厂、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8-05-31
2017-11-21
(2017)浙0381民初9603号
买卖合同纠纷
瑞安市天宏彩印包装厂与李**、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0000.00元
民事案件
8
2018-05-25
2017-08-30
(2017)浙0381民初7684号
买卖合同纠纷
瑞安市天宏彩印包装厂与戴**、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77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瑞文综罚字﹝2023﹞40号
瑞安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瑞文综罚字﹝2023﹞40号当事人:瑞安市天宏彩印包装厂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71549936XG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学荣住所:瑞安市仙降街道台头村瑞安市天宏彩印包装厂未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一案,现已查明事实如下:2023年08月15日15时50分许,瑞安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在确认执法人员无需回避的情况下,依法对位于瑞安市仙降街道台头村的瑞安市天宏彩印包装厂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负责人王学荣的陪同下检查发现,该公司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台账无法提供,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及残次品销毁制度不健全。执法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立即整改违法行为,并对该单位的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2023年08月15日,瑞安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08月16日,对该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王学荣进行调查询问,王学荣对现场所取得的证据及照片等相关材料予以确认,2023年09月18日本案调查终结。通过进一步调查确认违法事实如下:瑞安市天宏彩印包装厂于2023年08月15日,未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王学荣对该经营单位的违法事实予以承认。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实执法人员对该经营单位依法检查和违法情况的记录;2、现场照片证据3份,证实该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3、法定代表人王学荣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该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违法事实;4、《营业执照》和《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经营单位主体资格;5、该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王学荣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其合法身份;6、《执法证扫描件提取单》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身份。以上证据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并且能相互印证,充分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和具体情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之规定。因该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系两年内首次违规,情节轻微,且能主动配合调查、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现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之规定和参照《瑞安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2021年修订版)》(瑞文〔2021〕37号):“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两年内首次违规的,责令改正,警告。”之规定给予相应处罚。2023年09月18日,办案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瑞文综罚告字﹝2023﹞40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截止2023年09月25日,本行政机关未从任何途径收到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警告。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瑞安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2023年09月25日(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警告
-元
瑞安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3-09-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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