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宇轩置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永刚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1002MA72DU901Y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庆阳市宁县新宁镇宁远国际新城1-1-02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庆市税稽罚﹝2025﹞18号
其他违法,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对你单位少缴印花税112459.43元处以50%罚款56229.72元。
56229.72元
国家税务总局庆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09-04
2
宁自然资罚决字﹝2024﹞25号
我局在对你公司建设的宁县轩和佳苑住宅小区规划竣工验收时,发现你公司于2020年5月开始建设的该项目存在以下问题:1、项目用地面积超出规划建筑用地面积344.42平方米;2、地上建筑总面积超建2344.44平方米、地下少建121平方米;3、少建停车位204个;4、少建绿地面积1944.83平方米。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和未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实施的违法行为。
一是对于你公司超占的344.42平方米国有住宅建设用地,鉴于该地块的地理位置特殊,且土地面积较小,纳入该小区总体规划后有利于土地开发利用,完善小区整体功能,单列后无法开发利用,造成土地资源浪费。因此,对你公司占用的244.42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处以3元罚款,共计处罚款1033.26元;在足额缴纳罚款后,对该宗地依法予以评估,追缴土地出让金,完善用地手续。二是对你公司超建的2344.44平方米,因保温层增加的1346.55平方米建筑面积和实测误差增加的997.89平方米建筑面积,非主观原因导致,均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对超出容积率规划核定后的建筑面积依法追缴土地出让金。三是对你公司在该住宅小区少建的121平方米地下室,按照《甘肃省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技术标准》第8条之规定,在测量允许误差范围内,依据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第7条第5款之规定,属于非主观过错原因导致,不予行政处罚。四是对于少建的204个地下停车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之规定,按照地下室机械车位每个车位造价48157.81元的10%处以罚款,204个共计处罚款982419.32元。五是对你公司建设该小区未完成绿地总面积1944.83平方米,参照《兰州市城市建设绿线及绿地管理办法》,按照绿地造价54.493元/平方米2倍缴纳异地建设费,总计缴纳异地绿地建设费为211959.24元。该项费用列入罚款事项中其他选项注明绿地异地建设费。
983452.58元
宁县自然资源局
2024-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