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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西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伽师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艾尼江·肉孜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653129057719470A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伽师县巴仁镇赛依哈纳村1组14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14
(2025)新31民终321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西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伽师分公司,新疆西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10-17
(2025)新31民终30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西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伽师分公司,新疆西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艾力江·吾斯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10-13
(2025)新31民终30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西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伽师分公司,新疆西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艾力江·吾斯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4
2025-06-20
(2025)新31民终16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西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西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伽师分公司
艾买提·吾斯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5
2025-06-12
(2025)新3129民初3152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金**
新疆西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伽师分公司,新疆西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伽师县人民法院
6
2025-02-20
(2025)新3129民初9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西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伽师分公司
居来提·阿不都热依木
伽师县人民法院
7
2025-02-06
(2025)新3129民初7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古丽艾赛丽·热依木
新疆西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伽师分公司,新疆西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伽师县人民法院
8
2024-09-11
(2024)新3129民初22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艾买提·吾斯曼
新疆西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伽师分公司
伽师县人民法院
9
2022-03-30
(2022)新31行终11号
作为类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其他行政行为
伽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疆西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伽师分公司,穆萨·库尔班,新疆西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2-03-11
(2022)新31行终11号
作为类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其他行政行为
新疆西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伽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穆萨·库尔班,金**,新疆西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伽师分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4-29
2023-04-27
(2022)新民申2292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金**、新疆西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4-29
2023-04-27
(2023)新民申502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金**、新疆西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11-16
2021-07-29
(2021)新31民终9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西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等新疆西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伽师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06-09
2021-05-26
(2020)新31执恢24号之四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伽师县振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西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伽师分公司、伽师县玉米提瓦尔商贸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1-04-26
2021-04-23
(2021)新3129执361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喀什万鑫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西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伽师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0-11-08
2020-05-29
(2019)新31执30号之三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伽师县振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西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伽师分公司、伽师县玉米提瓦尔商贸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0-07-23
2020-06-23
(2020)新31民初22号
伽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泽普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与伽师县振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0-01-31
2020-01-10
(2020)新31执异3号
合同无因管理
伽师县振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西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西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伽师分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9-12-28
2019-12-19
(2019)新31执异38号
合同无因管理
伽师县振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西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西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伽师分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18-06-21
2017-06-15
(2017)新民终14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新疆西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伽师县振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西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伽师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31554583.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税稽罚(2025)26号
(一)少缴税费情况 经查实,你单位在2013年1月至2024年6月从事生产经营期间销售商品房,通过现金、对公账户、有关个人储蓄账户等方式收取房款,造成少缴营业税、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具体检查结果如下: 1.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第二条“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即税目九销售不动产,税率5%)。 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第四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等规定,你单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为营业税纳税人,应缴纳营业税,适用税目为销售不动产,应税项目适用税率为5%,详情如下: 2013年:12月未发现少申报销售额的情况、3月、6-11月应申报销售额11,247,627.67元、已申报销售额1,200,220.40元、少申报销售额10,047,407.27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562,381.38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60,011.02元、少申报缴纳营业税502,370.36元;1-2月、4-5月应申报销售额4,279,878.15元、已申报销售额5,859,195.40元、多申报销售额1,579,317.25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213,993.91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292,959.77元、多申报缴纳营业税78,965.86元; 2014年:2月、5-10月、12月应申报销售额18,681,904.77元、已申报销售额3,367,629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其他违法
5972551.49元
国家税务总局喀什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04-24
2
喀税稽罚(2025)24号
(一)少缴税费情况 经查实,你单位在2013年1月至2024年6月从事生产经营期间销售商品房,通过现金、对公账户、有关个人储蓄账户等方式收取房款,造成少缴营业税、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具体检查结果如下: 1.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第二条“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即税目九销售不动产,税率5%)。 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第四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等规定,你单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为营业税纳税人,应缴纳营业税,适用税目为销售不动产,应税项目适用税率为5%,详情如下: 2013年:12月未发现少申报销售额的情况、3月、6-11月应申报销售额11,247,627.67元、已申报销售额1,200,220.40元、少申报销售额10,047,407.27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562,381.38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60,011.02元、少申报缴纳营业税502,370.36元;1-2月、4-5月应申报销售额4,279,878.15元、已申报销售额5,859,195.40元、多申报销售额1,579,317.25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213,993.91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292,959.77元、多申报缴纳营业税78,965.86元; 2014年:2月、5-10月、12月应申报销售额18,681,904.77元、已申报销售额3,367,629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其他违法
5972551.49元
国家税务总局喀什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04-23
3
伽税罚(2024)11号
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你单外C-22号商铺已投入使用,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已发生,应按规定开具发票,且二审结果已出,发票金额为110.39万元。
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1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伽师县税务局
2024-09-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