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乐康维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恒涛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901MA7830FA00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教育路20号1幢1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克苏市市监处罚〔2025〕77号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涉案药品米非司酮片、米索前列醇片属国家禁止零售的终止妊娠药品,且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和供货方资质证明,上述2种药品组合成套共购进18组,已销售1组,剩余5组给其女儿李元元经营的药店(阿克苏市福运康药品有限公司),库存12组,进货价37元/组,销售价70元/组,货值金额1260元,违法所得7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之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购进的2个品种24盒药品;
3.没收违法所得70元;
4.罚款30000元整(叁万元整)。
30000.00元
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