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荫县名厨鱼馆(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凤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722MAD36CKD2A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嘉荫县朝阳镇龙江华府三期3号楼东8号商服(申报承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嘉市监处罚〔2025〕16号
经查,当事人于营业起开始在该店销售“一次性餐具”、“餐巾纸”。我局于2025年2月份向其送达了《嘉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次性餐具提醒告诫书》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粘贴了“一次性餐具”、“餐巾纸”商品的明码标价信息,但因疏忽大意不知道什么时候该价格公示自然脱落,无法确定违法时长,因当事人管理不当导致该违法行为发生,属于主观错误。当事人确认了以上违法事实,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调取的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未发现当事人有行政处罚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食品经营者资格;
证据三: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自然人身份;
证据四: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的实际情况;
证据五: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证据六:现场检查照片共计6张,证明现场的实际情况;
证据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证明当事人未受过行政处罚;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具备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特征,构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处罚情节。
罚款人民币1500元。
1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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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