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开元金属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戚风成 | 注册资本:12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4296769058899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汐子镇二龙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2-13
行政行为
宁城县开元金属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
2023-02-13
(2022)内0105行初112号
宁城县开元金属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3
2022-11-18
(2022)内0105行初112号
宁城县开元金属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4
2022-11-18
行政行为
宁城县开元金属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5
2021-07-29
(2021)冀0391民初46号
民间借贷纠纷
侯**
宁城县开元金属有限公司,王**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法院
6
2021-02-08
(2021)冀0391民初46号
民间借贷纠纷
侯**
宁城县开元金属有限公司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7
2019-05-24
民间借贷纠纷
宁城县开元金属有限公司
李**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19-05-23
民间借贷纠纷
宁城县开元金属有限公司
李**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19-03-04
民间借贷纠纷
苑**
宁城县开元金属有限公司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10
2019-03-03
民间借贷纠纷
宁城县开元金属有限公司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1-05
2020-03-16
(2020)冀民申96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宁城石硕金属有限公司、苑**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4-13
2020-03-10
(2020)冀民申973号
民间借贷纠纷
宁城石硕金属有限公司、周*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12-12
2019-08-05
(2019)内0429民初1141号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臧**与徐**、高**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07-09
2019-03-11
(2018)内0429民初31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城县开元金属有限公司与海宁市信大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0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19-04-25
2018-04-09
(2018)冀0391执262号
苑**与臧**、梁**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1514150.00元
执行案件
6
2018-08-23
2017-02-01
(2017)冀0391民初2436号
民间借贷纠纷
苑**与臧**、宁城石硕金属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0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税一稽罚﹝2024﹞2号
你单位取得由南京阁易晨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6日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9份,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1463809.08元,价税合计金额10074450.75元。发票代码:3200141140;发票号码:19330776--19330784。你单位于2014年10月份就上述增值税税款做为进项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了申报抵扣。 你单位实际经营人臧月光是该笔业务的直接责任人,据臧月光叙述:2008年宁城县开元金属有限公司成立,公司原法人徐文革,实际经营人是臧月光,原材料采购,销售,管理都由臧月光负责,2014年通过朋友联系购买铅精矿,每吨给这人提劳务费100元至150元,当时没有签购销合同,这批货通过汽车运输到宁城县开元金属有限公司(运费对方负担),由汪福平和裴广兴负责检斤和保管。支付货款中600万是朋友帮助借的银行承兑汇票,其余是现金支付,所有货款最后都通过个人银行卡(出纳员刘凤楠)转账给这个朋友。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收到货物后邮寄给臧月光的。调查过程中臧月光不能提供直接当事人姓名,电话及联系方式。该笔业务中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600万货款,经宁城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到中国民生银行秦皇岛分行取证,证明与宁城县开元金属有限公司及南京阁易晨贸易有限公司无关。你单位该笔业务现金支付的单据只有支出单据,没有收款单位签字及盖章,不符合常理。通过调取相对人(现金)银行对账单,经过比对没有对某一特定人支付10074450.75元的证据。该笔业务的资金流不真实。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3)内 01 行终 219 号,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稽查系统审理委员会于2023年12月22日至2023年12月26日对宁城县开元金属有限公司_其他违法案件进行了书面审理,经稽查系统集体审理委员会审理。决定对你单位涉税违法案件(案件编号:315040020210000137)不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定性偷税,撤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赤税一稽罚〔2022〕10号)。
1536999.52元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
2024-01-1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7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18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