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喻龙平价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汤芹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7MA48Y0PU1B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松滋市洈水镇和平社区灵鹫街12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松滋市监处罚〔2023〕203号
当事人于2023年9月2日在荆州市两湖农贸批发市场姜蒜区5号以165元/箱价格购进的上述生姜,共采购2箱,一箱15斤,共计30斤,11元/斤;销售价格为12元/斤;截止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时,该批次生姜已全部售完;因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生姜与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时间相差34天,无法召回,违法所得:360元;在此期间我局也未收到食用该批次生姜身体出现不良反应的投诉。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一) 减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 10%以上、下限值 (不含下限值)以下范围内确定;……”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超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
2、处罚款10000元;
合并执行罚没款10120元。
10000.00元
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