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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银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法院公告 4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余海兵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21MA38BJGK72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赤田镇罗塘村上罗塘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9-11
(2025)赣0112民初4134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江西银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万圣芸;江西百锐通贸易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2
2025-06-18
(2025)赣0192执异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银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邱力;程文高;李鹏;曹颖锋
执行文书、拍卖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3
2025-05-30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江西银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万圣芸;江西百锐通贸易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4
2025-04-02
(2023)赣0192民初8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银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邱力;程文高;曹颖锋;李鹏;胡文博
执行文书、拍卖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奉市监处罚﹝2026﹞113号
经调查:当事人江西银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实际官网网址为http://www.jxyycl.com/(备案号:赣ICP备19014474号-1),自2021年起,其通过广告公司在其公司官网及推广页“542x700078.bcc.eiewz.cn/m/view2-1.html”发布了“生产线为全自动化”等内容,该公司未能提供生产线为全自动化的相关佐证材料,生产线实际为半自动化。该公司自述仅每三年向广告公司支付一次官网续费,且因公司更换财务工作人员,未能提供相关证明,因此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2026年3月13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3.2026年3月13日,对当事人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奉市监责改[2026]259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奉市监限提[2026]259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要求其提供涉案广告有关材料及费用,当事人未提供的事实; 4.2026年3月12日,对当事人官方网站截图3张份,证明当事人发布了虚假广告的事实; 5.2026年4月11日,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陈金平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线为半自动化的事实; 6.2026年3月12日,当事人提供的委托授权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代为处理相关事宜的资格。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虚假广告”的情形,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综上,对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6000元,上缴国库。
6000.00元
奉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