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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临安余妙珍蔬菜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余妙珍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85MA28L6DR2E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碧桂苑营业房9-1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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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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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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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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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临市监处罚〔2023〕149号
2023年03月16日,当事人从杭州临安高英蔬菜店处购进涉案抽检不合格茄子共7.6斤,购进总价45.6元,购进单价6元/斤。2023年03月16日至2023年03月22日期间,该批抽检不合格茄子1.1斤销售给普通消费者,销售价格为7元/斤,2023年03月22日,剩余6.5斤全部被抽样人员买走,销售价格为6元/斤,违法所得1.1元,涉案货值为46.7元。本局于2023年03月22日委托浙江国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开展抽样检测,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提供上述不合格茄子购进时供货商营业执照信息、购进票据、检验合格证明等。 另查明,当事人涉案店铺经营场所面积为25平方米,主要销售蔬菜。当事人符合《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浙食药监规〔2017〕4号通知中小食杂店的认定条件。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处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之规定,本局决定免予当事人处罚。
0.00元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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