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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元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孙伟注册资本:1484.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0100784022055L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6号兰州中心SOHO写字楼3225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24
(2025)甘0103民初10243号
买卖合同纠纷
皋兰城堡建材有限公司
甘肃元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2
2025-10-14
(2025)甘0103民初10243号
买卖合同纠纷
皋兰城堡建材有限公司
甘肃元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3
2024-10-15
(2024)甘01民终6479号
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甘肃元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姜**,永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4-03-27
(2024)甘0103民初65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站支行
朱**,孙*,牟**,甘肃元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张**,张*,甘肃华瑞伟业商贸有限公司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5
2024-03-05
(2024)甘0103民初409号
合伙合同纠纷
李**,冉**
孙*,甘肃元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洮分公司,甘肃元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6
2023-11-24
(2023)甘01民终8012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甘肃元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3-11-14
(2023)沪01民特758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甘肃元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洮分公司
甘肃元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达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8
2023-05-25
(2023)甘0103民初1994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王**
甘肃元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9
2023-05-12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甘肃元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李**
临洮县人民法院
10
2021-11-22
(2021)甘0102民初9495号
合伙协议纠纷
毛**
甘肃元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7-25
2022-03-08
(2022)甘1124民初282号
承揽合同纠纷
胡**、甘肃元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7-21
2021-12-03
(2021)甘1124民初4607号
承揽合同纠纷
四川天圣防火门业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元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3-06-28
2023-03-23
(2023)甘01民终1021号
合同纠纷
甘肃元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3-06-28
2023-02-14
(2023)甘01民终362号
合同纠纷
甘肃元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3-03-22
2023-01-17
(2022)甘01民终4567号
合同纠纷
甘肃元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毛**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3-03-22
2023-01-12
(2022)甘01民终4569号
合同纠纷
甘肃元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缪**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3-03-22
2022-09-29
(2021)甘0102民初9495号
合伙协议纠纷
毛**、甘肃元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300000.00元
民事案件
8
2023-03-22
2023-01-16
(2022)甘01民终4568号
合同纠纷
甘肃元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22-04-27
2021-12-27
(2021)甘11民终163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甘肃惠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甘肃元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1-09-23
2021-06-03
(2021)甘1124民初209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杨某某2、甘肃元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临)市监罚﹝2024﹞174号
2024年3月21日,我局收到临洮县“三抓三促”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办1件社会监督反映问题的通知,其反映问题内容为:“临洮县通泰花苑二期未经住户同意,售房合同也未规定,私自给住户统一安装热水器,收取热水器费用5000元,存在强买强卖的问题,要求拆除已经安装的热水器,让住户自己选择”。2024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甘肃省洮阳镇东大街北侧(文庙巷内)经营的临洮县通泰花苑二期工程项目部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陪同检查人员肖桃花(该项目部销售部部长)提供了有效资质证件、甘肃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收取壁挂炉费用票据。执法人员在提供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发现建设单位为当事人,工程名称为通泰花苑二期建设项目;在提供的甘肃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当事人与买受人双方并未约定安装壁挂炉及收取费用等相关事项。当事人涉嫌未经消费者同意收取壁挂炉费用,当日申请并批准立案调查。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08月18日,获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22年8月19日,获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临房商预字[2022]第07号),其房屋共计126套。2023年,当事人与甘肃中石油昆仑燃气建安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壁挂炉居民用户燃气管道安装施工合同,在合同中显示承包范围为“本工程施工图纸设计要求的所有工程内容,完成126户户内安装、庭院管网安装及庭院管沟开挖恢复,阀井、调压柜基础砌筑安装及壁挂炉燃气管道连接。不含灶具及管道连接”。2023年9月22日,当事人与东莞市艾瑞科热能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艾瑞科燃气壁挂炉工程项目经销供货合同,在合同中显示设备名称及采购安装报价为“艾瑞科燃气壁挂炉、4500元/台,安装费500元/台”。2024年2月27日,当事人开始向买受人办理入住手续,截止2024年3月26日,共办理入住手续18户,并按5000元/户的价格收取壁挂炉费用,收取壁挂炉费用票据在检查当天执法人员已全部取证,收取费用共计90000元。另查明:执法人员在调取当事人通泰花苑二期建设项目的商品住宅销售成本与价格构成明细表中未发现含壁挂炉费用,且当事人在限期提供材料期限内未能提供收取5000元/户壁挂炉费用的相关规定和依据。当事人构成强制要求消费者接受商品和服务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对甘肃元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1.罚款:金额9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金额90000元;以上处罚内容共计贰项,罚没款合计180000元,大写壹拾捌万元整。
90000.00元
临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5
2
(临)市监罚﹝2024﹞276号
2024年3月26日本局立案调查甘肃元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收取壁挂炉费用的违法行为。2024年6月12日,市纪委督查组、县纪委、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与通泰花苑二期工程相关业主座谈时发现新的线索,当事人在行政案件办理期间继续违规收取17户买受人5000元的壁挂炉费用,且按照5000元/户收取装修保证金,当事人无法提供收取上述费用的法律依据,根据《定西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保证金等费用,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和装饰装修者强制推销装饰装修材料、服务”的规定,该公司涉嫌未经消费者同意收取壁挂炉费用及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调查认定的事实:甘肃元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08月18日,获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22年8月19日,获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临房商预字[2022]第07号),其商品房共计126套。2023年,当事人与甘肃中石油昆仑燃气建安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壁挂炉居民用户燃气管道安装施工合同,在合同中显示承包范围为“本工程施工图纸设计要求的所有工程内容,完成126户户内安装、庭院管网安装及庭院管沟开挖恢复,阀井、调压柜基础砌筑安装及壁挂炉燃气管道连接。不含灶具及管道连接”。2023年9月22日,当事人与东莞市艾瑞科热能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艾瑞科燃气壁挂炉工程项目经销供货合同,在合同中显示设备名称及采购安装报价为“艾瑞科燃气壁挂炉、4500元/台,安装费500元/台”。执法人员在查看当事人通泰花苑二期建设项目的商品住宅销售成本与价格构成明细表时,发现不包含壁挂炉费用。2024年2月27日,当事人开始向买受人办理入住手续,2024年3月26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临洮县通泰花苑二期工程项目部依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按每户5000元的标准已强制收取18户业主的壁挂炉费用共计90000元。遂于当日对临洮县元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案调查。在调查期间,当事人继续收取17户业主壁挂炉费用85000元及30户业主的装修保证金150000元。截止5月13日,该公司先后共收取35户业主壁挂炉费用175000元,收取30户业主装修保证金150000元。其中18户住户的壁挂炉费用,我局已于2024年6月17日对当事人作出了(……
对甘肃元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1.罚款:金额575000元;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壹项,罚没款合计575000元,大写伍拾柒万伍仟元整。
575000.00元
临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2
3
(甘)执法证字第甘J110528146号(临)市监罚字﹝2024﹞276号
2024年3月26日本局立案调查甘肃元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收取壁挂炉费用的违法行为。2024年6月12日,市纪委督查组、县纪委、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与通泰花苑二期工程相关业主座谈时发现新的线索,当事人在行政案件办理期间继续违规收取17户买受人5000元的壁挂炉费用,且按照5000元/户收取装修保证金,当事人无法提供收取上述费用的法律依据,根据《定西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保证金等费用,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和装饰装修者强制推销装饰装修材料、服务”的规定,该公司涉嫌未经消费者同意收取壁挂炉费用及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经调查:甘肃元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08月18日,获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22年8月19日,获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临房商预字[2022]第07号),其商品房共计126套。2023年,当事人与甘肃中石油昆仑燃气建安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壁挂炉居民用户燃气管道安装施工合同,在合同中显示承包范围为“本工程施工图纸设计要求的所有工程内容,完成126户户内安装、庭院管网安装及庭院管沟开挖恢复,阀井、调压柜基础砌筑安装及壁挂炉燃气管道连接。不含灶具及管道连接”。2023年9月22日,当事人与东莞市艾瑞科热能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艾瑞科燃气壁挂炉工程项目经销供货合同,在合同中显示设备名称及采购安装报价为“艾瑞科燃气壁挂炉、4500元/台,安装费500元/台”。执法人员在查看当事人通泰花苑二期建设项目的商品住宅销售成本与价格构成明细表时,发现不包含壁挂炉费用。2024年2月27日,当事人开始向买受人办理入住手续,2024年3月26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临洮县通泰花苑二期工程项目部依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按每户5000元的标准已强制收取18户业主的壁挂炉费用共计90000元。遂于当日对临洮县元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案调查。在调查期间,当事人继续收取17户业主壁挂炉费用85000元及30户业主的装修保证金150000元。截止5月13日,该公司先后共收取35户业主壁挂炉费用175000元,收取30户业主装修保证金150000元。其中18户住户的壁挂炉费用,我局已于2024年6月17日对当事人作出了(临市监罚字[2024]174号)的行政处罚。2024年6月17日,我局对当事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临市监责改字[2024]稽10号),①责令当事人在十日内将后续收取17户住户的壁挂炉费用与业主协商解决妥善处理,对业主不同意安装的坚决清退;②将收取的装修保证金费用全额退还给已办理入住手续的所有业主。至2024年6月27日,①当事人将所有收取35户业主壁挂炉费用的违法行为已改正,其中25户已退款,10户同意安装使用;②退还装修保证金9户,共计45000元。2024年7月26日,当事人将剩余21户业主装修保证金费用的违法行为已改正,已退还19户共计95000元,剩余2户已通知业主,因业主个人原因尚未办理退款手续。并将退费花名册交到我局,我局执法人员当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退费花名册逐个进行了核实(我局核实电话0932-6961337),25户业主均称当事人已退还壁挂炉费用,9户业主同意安装使用,1户业主同意将费用抵扣停车费和物业费,28户业主均称当事人已退还装修保证金费用,2户业主已接到当事人要求前来办理退款事宜的电话通知。故我局认定当事人提交的退费花名册属实,并认定当事人未经消费者同意收取壁挂炉费用的违法所得为85000元;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违法所得为150000元。
罚款425000元;罚款150000元。
575000.00元
临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2
4
(甘)执法证字第甘J110528146号(临)市监罚字﹝2024﹞174号
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08月18日,获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22年8月19日,获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临房商预字[2022]第07号),其房屋共计126套。2023年,当事人与甘肃中石油昆仑燃气建安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壁挂炉居民用户燃气管道安装施工合同,在合同中显示承包范围为“本工程施工图纸设计要求的所有工程内容,完成126户户内安装、庭院管网安装及庭院管沟开挖恢复,阀井、调压柜基础砌筑安装及壁挂炉燃气管道连接。不含灶具及管道连接”。2023年9月22日,当事人与东莞市艾瑞科热能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艾瑞科燃气壁挂炉工程项目经销供货合同,在合同中显示设备名称及采购安装报价为“艾瑞科燃气壁挂炉、4500元/台,安装费500元/台”。2024年2月27日,当事人开始向买受人办理入住手续,截止2024年3月26日,共办理入住手续18户,并按5000元/户的价格收取壁挂炉费用,收取壁挂炉费用票据在检查当天执法人员已全部取证,收取费用共计90000元。另查明:执法人员在调取当事人通泰花苑二期建设项目的商品住宅销售成本与价格构成明细表中未发现含壁挂炉费用,且当事人在限期提供材料期限内未能提供收取5000元/户壁挂炉费用的相关规定和依据。当事人构成强制要求消费者接受商品和服务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1、没收收取未退还的壁挂炉费用65000元;2、罚款:90000元。
90000.00元
临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