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阳市两河李晨摩托车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晨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582MA4B0E3D8T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当阳市两河镇江富路口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当阳市监处罚〔2025〕94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自2012年开始营业以来,一直处于正常经营状态。2025年5月12日当事人从当阳市迪阳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以2700元/辆的价格购进2辆雅迪电动自行车,其铭牌显示,该电动自行车产于安徽雅迪机车有限公司,产品型号:TDR3400Z,产品等级:合格品;生产日期:2025-04-28。该电动自行车市场销售价格为3390元/辆。
2025年5月13日我执法人员会同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上述电动自行车进行现场抽样检测。
2025年6月26日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TXZJ/20250513201检测报告二份,检验结论:经检验,尺寸限值、反射器、蓄电池防篡改、标识与警示语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GB42295-2022标准要求,判定上述电动自行车不合格。
2025年7月8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TXZJ/20250513201检测报告及检验结果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复检权利及救济途径。在规定时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且经核查,涉案电动自行车尚未销售,即当事人无违法所得,本案货值金额6780元。
另查明,2025年7月19日当阳市迪阳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按照雅迪科技集团销售有限公司返厂(召回)公告要求,对当事人尚未销售的上述2辆电动自行车实施了整车退货返厂处理。...[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4700元罚款。
4700.00元
当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