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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寿颌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6MA285WH6XY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平阳县萧江镇硐垵村温州厝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4-01
(2021)浙0326民初1255号
民间借贷纠纷
温州市汇泉牧业有限公司
李*
平阳县人民法院
2
2021-03-08
(2020)浙0326民初5019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王**
毛**,温州市汇泉牧业有限公司
平阳县人民法院
3
2021-02-03
(2020)浙0326民初5019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王**
毛**,温州市汇泉牧业有限公司
平阳县人民法院
4
2020-11-18
(2020)浙0326民初5019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王**
毛**,温州市汇泉牧业有限公司
平阳县人民法院
5
2020-07-14
(2020)浙0326民初2546号
合同纠纷
刘**
温州市汇泉牧业有限公司
平阳县人民法院
6
2019-07-14
(2020)浙0326民初2546号
合同纠纷
刘**
温州市汇泉牧业有限公司
平阳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1-04-29
(2021)浙0326民初1255号
民间借贷纠纷
温州市汇泉牧业有限公司
李*
裁判文书
平阳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1-30
2020-09-03
(2020)浙0326民初2546号
合同纠纷
刘**与温州市汇泉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0-10-12
2020-08-25
(2020)浙0326行审126号
其它类型纠纷
平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温州市汇泉牧业有限公司农业行政管理(农业):畜牧行政管理(畜牧)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平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278号
执法部门:平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案件名称:温州市汇泉牧业有限公司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温平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278号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8月21日当事人:温州市汇泉牧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Y,法定代表人:温端概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至2022年期间,温州市汇泉牧业有限公司在浙江省萧江镇酮安村方望地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修建路边的道路和搭建铁皮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温州市汇泉牧业有限公司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面积为1023平方米(1.53亩),林地地类为乔木林地413平方米、竹林地610平方米,林种为用材林,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15345元。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结合《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中第6项关于“违法使用林地”的裁量标准,适用“较轻”一档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8倍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贰仟贰佰柒拾陆元整(15345*0.8=12276元)。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行平阳支行营业部,也可通过扫描本机关提供的二维码缴纳,或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网址:http://pay.zjzwfw.go.cn),浙江政务服务网APP,支付宝城市服务界面方式进行自助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鉴于当事人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一般商品林面积为1023平方米(1.53亩),且本年度内就该案由未被我局立案查处,建议责令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8倍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贰仟贰佰柒拾陆元整(15345*0.8=12276元)
12276.00元
平阳县综合执法局(城管局)
2023-08-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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