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县逻楼镇真诚雅农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秀月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1027MA5NA2T95K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百色市凌云县逻楼镇山逻村山逻街财政所旁边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凌市监处[2023]33号
经查,当事人供述于2023年2月10日跟贵州一个姓包的老板进货进上述复合肥料,向本局提供的送(销)货单复印件1份,单据显示购进数量为3吨(25kg/袋),共120袋,进货单价800元,进货单价是30元/袋,1.2元/kg,进货总额2400元,送(销)货单未载明供货商和收货人信息。当事人购进上述复合肥料后置于经营场所对外销售,截止2023年4月28日共计销售了112袋和拆零销售13kg上述复合肥料,销售价格40元/袋和拆零销售1.6元/kg ,已销售金额共计4500.8元。当事人销售产品(包括已出售和未出售的产品)货值金额共计480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4500.8元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复合肥料冒充合格复合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陈秀月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3.《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铁拳·桂在真打”肥料专项执法整治行动的通知》复印件一份,证明本局开展执法抽检的依据;4.《凌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记录》一份,证明本局开展执法抽检的事实;5.本局对当事人进行上述复合肥料抽检照片六张,证明本局开展执法抽检的事实;6.本局2023年3月14日对当事人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本局开展执法抽检的事实;7.百色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事实;8.《检验结果确认回执》一份,证明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的事实。 9.本局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照片四张,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事实;10.本局2023年4月28日对当事人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抽检批次的不合格复合肥料,剩余数量和销售的情况; 11.本局对陈秀月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事实。12.本局对当事人制发的《凌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事实。13.当事人提供的湖北省绿浓肥业有限公司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执行进
罚款0.2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3004万元#
2400.00元
凌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