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好果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玉华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902MACH6AKQ4F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玉林市仁东镇中庞村梁屋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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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玉区市监处罚〔2025〕557号
2025年8月4日,本局收到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2025年7月31日出具的《检验报告》(No:FNN20250708807),该报告显示:食品名称:黑米芡实糕,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5-05-23,被抽样单位名称:南宁青秀区南阳镇仟佳生活超市,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玉林市好果食品有限公司,抽样日期:2025-07-11,样品数量:2.54kg,抽样单编号:SBJ25450100635134241,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 面包》要求(标准指标≤0.25g/100g,实测值0.64g/100g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8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住所直接送达了《检验报告》(No:FNN20250708807)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SBJ25450100635134241),并对当事人的生产车间、成品仓库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有2025年5月23日生产批次黑米芡实糕库存。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No:FNN20250708807)的检验结论有异议,并于2025年8月11日向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了书面复检申请。2025年8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南宁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复检《检验报告》(No:25A12013410)。复检报告显示:当事人2025年5月23日生产批次散装称重黑米芡实糕,经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 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已于2025年8月28日收到南宁海关技术中心邮寄过来的《检验报告》(No:25A12013410)及《复检结果通知书》。
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合格黑米芡实糕,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2025年9月9日,经本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调查过程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而申请复检,复检耗时共18天(2025年8月11日-2025年8月28日)不计入办案时间。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2025年5月23日一共生产了20件黑米芡实糕,5kg/件,共100kg。这20件共100kg黑米芡实糕是用相同投料配方、相同生产工艺,同一次配料、同一条生产线生产,是同一批次产品。成本价格43元/件(即8.6元/kg),销售价格48元/件(即9.6元/kg),利润5元/件(即1元/kg),以销售价格计算,涉案货值金额960元,违法所得100元。
当事人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采取召回措施,对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黑米茨实糕向经销商发出召回通知,认真查找并分析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的原因,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了整改方案。由于从销售至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中间已隔了两个多月的时间,经销商反馈不合格批次黑米茨实糕已全部卖完,无该批次黑米芡实糕召回。当事人分析认为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的原因如下:1、检查投料记录,发现投放含有油脂的原料(食用植物油、黑芝麻、花生仁)过多,占投料总量的6.87%,含油量偏高;2、原料仓库温度偏高,温度计显示高于25℃,且仓库后窗西晒,投料用的食用植物油和黑芝麻长时间存放在温度高于25℃的环境,容易导致油脂提前氧化。当事人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了整改措施:1、降低含油脂原料(食用植物油、黑芝麻、花生仁)的投放量,含油脂原料占投料总量的比例控制在3.5%以下;2、对存放原料的仓库进行排查,西晒后窗已安装防晒遮阳布,对仓库两台排风排气扇进行了保养维护,原料仓库已做到通风、干燥、阴凉,温度已控制在25℃以下。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提交证据材料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截至案件调查终结之日止,当事人未接到过相关经销商或者其他消费者因食用抽检不合格批次黑米茨实糕的不良反应投诉。
另查明,当事人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符合一年内(2024年8月27日-2025年5月8日)累计三次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受到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情形:
1、当事人2024年4月1日生产批次坚果绿豆糕和2024年5月13日生产批次黑米芡实糕,经抽检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于2024年8月27日受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即《行政处罚决定书》(玉区市监处罚〔2024〕357号)。
2、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领妙”茯苓八珍糕构成标签虚假标注行为,于2024年11月26日受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即《行政处罚决定书》(玉区市监处罚〔2024〕511号)。
3、当事人2025年1月1日生产批次芡实糕,经抽检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生产经营食品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茯苓桂花糕、芡实糕,于20
1、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445090203754);
2、林玉华(身份证号码:350421197804105023)、阮明东(身份证号码:350322197611021051)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0.00元
玉林市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