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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芳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5MABNJBKY7N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潜江市泰丰街道办事处泰丰路6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潜江市监处罚〔2024〕200号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经营场所位于潜江市泰丰街道办事处泰丰路68号,店面招牌名为“东桂”,从事餐饮服务。 当事人为推销自己店内菜品,委托广告公司制作了四张宣传牌,摆放在经营场所店外,其中一张宣传牌上含有“鱼划子火锅 食材:鮰鱼肚、鮰鱼鳍……可用于治疗疮疖、肿痛、无名肿痛、皮肤破裂、恶性肿瘤;……鮰鱼鳍,即鱼翅。鱼翅含降血脂、抗动脉硬化及抗凝成份,对心血管系统疾患有防治功效……适用人群:气血不足、营养不良、体质虚弱之人,各种癌症、心血管疾病、免疫性疾病患者适宜食用……”等内容。 当事人陈述称,上述内容是其在网上自行下载并委托广告公司制作,于2024年1月25日发布。当事人无法提供制作上述宣传牌的票据。 2024年6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当事人对宣传牌内容进行修改。...[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因当事人无法提供制作宣传牌的票据,因此无法计算广告费用,现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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