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高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猛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82MA4946246D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安陆市太白大道266号华美智造产业新城A区C3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04
(2025)鄂1023民初2673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湖北高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国宇(监利)龙虾供应链有限公司,张**,湖北桐梓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监利市人民法院
2
2022-07-01
(2022)鄂1023民初20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北高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国宇(监利)食品有限公司
监利市人民法院
3
2021-11-29
(2021)鄂0982民初301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北高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许昌麦香源食品有限公司,晁**
孝感市安陆市人民法院
4
2021-01-27
(2021)鄂0982民初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北高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江苏灰太狼食品有限公司
孝感市安陆市人民法院
5
2021-01-26
(2021)鄂0982民初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北高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江苏灰太狼食品有限公司
安陆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1-24
(2025)鄂1023民初2673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湖北高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湖北桐梓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国宇(监利)龙虾供应链有限公司,张**,国宇(监利)食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监利市人民法院
2
2025-07-18
(2025)鄂1023民初2673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湖北高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湖北桐梓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国宇(监利)龙虾供应链有限公司,张**,第三人国宇(监利)食品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监利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6-02
2023-05-11
(2023)湘0902执1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北某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益阳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04-09
2021-01-27
(2021)鄂0982民初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北高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苏灰太狼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07-17
2020-07-06
(2020)鄂0982民初7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北高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君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35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陆市监处罚〔2026〕224号
经查,当事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在安陆市太白大道266号华美智造产业新城A区C3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026年6月16日,安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城市场监督管理所在湖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接到举报信息称,举报人于2026年6月11日通过拼多多平台在商家经营的湖北高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网店购买一款“一次性卤味打包盒”,在购物过程中发现商家存在违法行为及交易纠纷提出举报。接到举报信息后,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一次性卤味打包盒”未标注“食品接触用”或类似用语、或相关标志,2026年7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销售标识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相关产品的情况进行询问调查。经调查得知:消费者举报的“一次性卤味打包盒”就是该公司生产的品名为GC-120包装盒,规格:(外径:120*120*40mm,内径:117*117*36mm) ,产品分为1套/箱和10套/箱两种包装,该批包装盒是当事人2026年4月份生产的,生产数量3059套,有该产品检验报告,主要在拼多多平台店铺销售,已销售:59套(1 套/箱,销售9套,10套/箱,销售50套),有快递发货单号和送货单,有该产品的成本核算凭证,1套/箱的成本为5.60元,10套/箱的成本为16.04元,1套/箱的销售价为5.70元,10套/箱的销售价为18.40元,货值金额:143.30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必要支出,可以在认定违法所得时扣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算违法所得时,可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所销售或者在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购进价款等合法必要支出”的规定,涉案违法所得:【9×(5.70-5.60)】+【5×(18.40-16.04)】=12.70元,库存3000套。
2026年7月27日我局接到举报人通过拼多多平台在商家经营的湖北高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网店购买一款“一次性打包盒”,收到货后发现产品没有标注“符合性声明、食品接触用、材质、执行标准、生产日期、注意事项等标签标识或产品说明”,针对举报人举报的同一违法行为,我局因已立案调查,一并处理。
在我局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已重新印制合规标签积极整改,开展员工法规培训,恳请贵局酌情处理。
根据以上事实,我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包装盒未标识“食品接触用”或相关标志,其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2016)》8.5“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终产品除应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注明“食品接触用”或类似用语,或加印、加贴调羹筷子标志,有明确食品接触用途的产品(如筷子、砂锅等)除外。有特殊使用要求的产品应注明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用途、使用环境、使用温度等。对于相关标准明确规定的使用条件或超出使用条件将产生较高食品安全风险的产品,应以特殊或醒目的方式说明其使用条件,以便使用者能够安全、正确地对产品进行处理、展示、贮存和使用”的规定,违反了《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食品相关产品还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在显著位置标注“食品接触用”“食品包装用”等用语或者标志”的规定,属于生产、销售标识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相关产品的违法行为。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鉴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同比《湖北橙子味塑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食品相关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案》其货值金额4950元,涉案违法所得735元,罚款9000元。该案货值金额143.30元,涉案违法所得12.70元,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低,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依据《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三款: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六条:“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五个裁量阶次。(二)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少于法定的处罚种类或者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违法所得12.70元;2.罚款6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6012.70元,上缴国库。
6000.00元
安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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