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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金土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春光注册资本:7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224789373831L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大口屯产业功能区十纬路北侧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7-20
(2021)津0115民初1229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金土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新兴津宝燃气(天津)有限公司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2
2022-05-10
(2022)津0115民初325号
执行异议之诉
天津市华之龙生物质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华之龙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金土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净能环境研究院有限公司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3
2022-05-10
(2022)津0115民初325号
执行异议之诉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4
2022-02-25
(2022)津0115民初325号
执行异议之诉
天津市华之龙生物质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华之龙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金土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净能环境研究院有限公司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5
2022-02-25
(2022)津0115民初325号
执行异议之诉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6
2022-02-16
(2021)津0115民初1229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金土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新兴津宝燃气(天津)有限公司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7
2021-12-17
(2021)津0115民初1087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兴津宝燃气(天津)有限公司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8
2021-12-17
(2021)津0115民初1087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9
2021-12-13
天津金土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净能环境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市华之龙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10
2021-12-13
(2021)津0115执异81号
追加被执行人
天津金土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华之龙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1-12-31
(2021)津0115执异81号
执行异议之诉
天津金土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华之龙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2
2020-12-13
(2020)津0115民初24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金土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华之龙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3
2020-08-20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金土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华之龙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3-01
2021-01-28
(2021)津01民终3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金土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3-01
2020-10-19
(2020)津0115民初66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金土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12-15
2020-12-02
(2020)津0115民初24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金土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华之龙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75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0-12-15
2020-07-31
(2020)津0115民初24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金土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华之龙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0-09-17
2020-09-03
(2020)津0115民初54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金土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8-07-10
2018-05-31
(2018)津0115民初5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金土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沧州汉诺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7-11-30
2017-10-23
(2017)津0115民初4953号
加工合同纠纷
天津金土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博兴县双龙食品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2000.00元
民事案件
8
2016-10-12
2016-10-12
(2016)兵民终6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胡杨河番茄制品有限公司与天津金土地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16-03-10
2016-03-10
(2016)兵民终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金土地域胡杨河番茄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5-10-23
2015-10-23
(2015)宝民初字第72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金土地食品有限公司与临河区旺隆农牧业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宝屯市监处罚﹝2024﹞28
当事人提供的《叉车驾驶操作规程》已规定驾驶叉车禁止超载,禁止用货叉举升人员从事高处作业,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2024年10月10日在在厂区内操作叉车举升维修人员从事高处作业,当事人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2024年10月10日对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2024年10月15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10月16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厂内的叉车驾驶员驾驶叉车进行作业时,已遵守《叉车驾驶操作规程》,当事人已对叉车驾驶员批评教育和处分。
罚款6000元
6000.00元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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