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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宁自治县汤园妈妈幼儿园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汤娅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423MA6GU0049Y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环翠街道沿河路锦绘新都G幢二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镇市监不罚[2025]13号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24日报局领导审批同意立案调查,指定吕丹丽、简才量为办案人员。 案件调查过程中,收集《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各1份,收集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收集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健康证复印件各1份、《食堂供货协议》1份、进货票据1份、全厨鸡精《检验报告》1份。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制作《现场笔录》1份、《送达回证》1份,现场拍摄照片4张。2025年7月30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1份,收集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2月10日以220元/件的价格,在镇宁自治县罗梅粮油批发商行采购了1件共12袋全厨土鸡精(生产日期:2025-01-02)用于食堂炒菜时使用,2025年6月10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华测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到镇宁自治县汤园妈妈实验幼儿园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抽样工作,现场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全厨土鸡精(生产日期:2025-01-02)4袋进行抽样,截止案发时止,以上全厨土鸡精还剩余1.5袋。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全厨土鸡精(生产日期:2025-01-02)经抽样检验,谷氨酸钠,呈味核苷酸二钠项目不符合 SB/T 10371-2003《鸡精调味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在采购过程中,当事人收集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及食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截止案发时,当事人未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类投诉,我局也未接到相关投诉信息。因上述不合格全厨土鸡精1.5袋其中1袋已开封且不易保存,执法人员报领导审批后,于2025年7月30日经当事人同意后对上述食品进行先行处置,作无害化处理。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本案※货值金额计算:2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汤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备市场主体资格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 证据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图片打印件各1份,证明检验公司抽样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抽检合法有效的事实; 证据三:《检验报告》(№: A2250319868198008C)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全厨土鸡精(生产日期:2025-01-02)经抽样检验,谷氨酸钠,呈味核苷酸二钠项目不符合 SB/T 10371-2003《鸡精调味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四: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拍摄现场照片4张,《送达回证》1份,《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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