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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海景浩食品便利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玲玲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01MA7D2F6CX3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天铂华庭6幢11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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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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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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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烟处[2023]第961号
2023年11月15日,根据群众举报,本局稽查支队、第四专卖管理所联合公安部门,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金海嘉苑一鸣奶吧门口,依法对被检查(勘验)人叶克标所驾驶的车牌浙C17CE8的本田汽车实施检查,并从中查获一批涉嫌违法运输的卷烟,该批卷烟被分装在11个纸箱中。经现场初步询问被检查人叶克标,上述卷烟为其妻子周玲玲所有,由浙江省瑞安市高楼镇运往浙江省温州市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天铂华庭6幢111号其妻子周玲玲的经营场所,途径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金海嘉苑一鸣奶吧门口停靠时被本局联合公安部门依法查获。其妻子周玲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为330303113618。整个执法过程被检查(勘验)人叶克标始终在场配合。 由于现场不具备清点条件,经被检查(勘验)人叶克标同意,本局执法人员将上述卷烟带至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罗东锦苑南15幢一楼(温州市烟草专卖局第四专卖管理所)清点,当事人周玲玲也赶至温州市烟草专卖局第四专卖管理所。经执法人员现场清点,查获卷烟:利群(软蓝)178条、金圣(吉品)10条、泰山(硬红八喜)12条、雄狮(红老版)75条、黄果树(长征)102条、红塔山(硬经典100)52条、哈尔滨(风尚)3条、长白山(软红)3条、娇子(软阳光)25条、娇子(时代阳光)11条、泰山(青秀)3条、大青山(长丰)4条、中南海(5mg)10条、黄金叶(喜满堂)6条、利群(西子阳光)3条、黄山(硬记忆)1条、黄鹤楼(软蓝)1条、芙蓉王(硬)1条、南京(十二钗烤烟)1条、中华(硬)1条、七匹狼(豪运)1条、红双喜(硬8mg)1条、双喜(软经典)1条、贵烟(硬黄精品)1条、贵烟(硬高遵)1条、红旗渠(新版银河)5条,共计26个品种512条。由于当事人周玲玲无法提供运输该批涉案卷烟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涉嫌构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有关规定,经本局分管领导批准,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清点过程当事人周玲玲全程在场见证并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无陈述、申辩意见。执法人员对查获的现场检查过程以及卷烟清点进行拍照留证。次日,经我局分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涉案卷烟均为真品卷烟。 经查明,当事人周玲玲,女,汉族,身份证号码:330328198006232423,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330303113618)及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01MA7D2F6CX3),名称(字号):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海景浩食品便利店,经营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天铂华庭6幢111号。 涉案卷烟系当事人周玲玲于2023年11月14日委托其瑞安市高楼镇一亲戚从高楼镇某副食品批发店以购进,共计购进26个品种512条。2023年11月15日上午,当事人周玲玲在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交代其丈夫叶克标驾驶涉案车辆前往瑞安市高楼镇高速口将上述卷烟从高楼镇运往其经营场所销售,途径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金海嘉苑一鸣奶吧门口停靠时被本局联合公安部门依法查获。由于当事人无法说明涉案卷烟具体购入价格,且无法提供其购买涉案卷烟的相关付款凭证或者转账记录,我局无法查明涉案卷烟的实际价值,根据《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21〕93号)第四条之规定,依照《浙江省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定价表》的零售指导价计算,涉案卷烟的价值计61905.00元。当事人对该价格认定无异议。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温州市烟草专卖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温州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温州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温州市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记录现场检查情况以及卷烟处置情况; 证据二: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证明涉案卷烟均为真品卷烟; 证据三:当事人持有的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照片打印件,证明其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四: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照片打印件,证明其身份情况; 证据五:被检查人的居民身份证照片打印件,证明其身份情况; 证据六:机动车行驶证照片打印件,证明涉案车辆所属情况; 证据七:结婚证照片打印件,证明被检查人与当事人系夫妻关系; 证据八: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被检查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实施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情形,已构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23年12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温州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州市烟草专卖局听证告知书》,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予以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申辩的意见或听证要求。
当事人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的价值计6190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本局决定处罚如下: 将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利群(软蓝)178条、金圣(吉品)10条、泰山(硬红八喜)12条、雄狮(红老版)75条、黄果树(长征)102条、红塔山(硬经典100)52条、哈尔滨(风尚)3条、长白山(软红)3条、娇子(软阳光)25条、娇子(时代阳光)11条、泰山(青秀)3条、大青山(长丰)4条、中南海(5mg)10条、黄金叶(喜满堂)6条、利群(西子阳光)3条、黄山(硬记忆)1条、黄鹤楼(软蓝)1条、芙蓉王(硬)1条、南京(十二钗烤烟)1条、中华(硬)1条、七匹狼(豪运)1条、红双喜(硬8mg)1条、双喜(软经典)1条、贵烟(硬黄精品)1条、贵烟(硬高遵)1条、红旗渠(新版银河)5条,共计26个品种512条,依法予以没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61905.00元
温州市烟草专卖局
2024-01-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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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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