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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溪县为民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魏东注册资本:8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3420324MA4CWL2E43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竹溪县中峰镇同庆沟村3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溪市监处罚﹝2023﹞36号
经调查,重庆简兑天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5日授权十堰金硕园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茅箭区、张湾区、郧阳区、丹江口市、房县、竹山县、竹溪县、郧西县范围内组建湖北省十堰市运营服务中心。当事人于2022年11月21日与十堰金硕园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易货服务合作协议书》,双方约定:1.当事人主要通过“简兑天衡”APP模式进行运营,将产品、服务上传“简兑天衡”APP易货商城与其他会员间进行易换所需生产资料、日用品、服务等。2.当事人上传到“简兑天衡”APP易货商城的商品,同意用易货积分进行支付和结算。3.当事人的产品、服务在“简兑天衡”APP易货交易成功后,应当按易货产品、服务金额的10%向十堰金硕园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当事人于2022年11月21日与十堰金硕园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易货积分授权使用协议书》。十堰金硕园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当事人可以在“简兑天衡”APP上先行使用的易货积分为5000000.00个单元,于2022年11月25日开始使用到2023年11月24日结清。当事人并于2022年11月21日向十堰金硕园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提交了易货积分释放使用申请表,申请解冻易货积分:500(万单元)。本局执法人员于分别于2023年02月10日、2023年02月24日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溪市监限提〔2023〕23号、溪市监限提〔2023〕24号),要求当事人三日内向本局提供上述今房陵原浆酒和房县黄酒的销售明细台账、销售记录和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供上述材料。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今房陵原浆酒和房县黄酒是通过简兑天衡房县代理陈云介绍、联系采购的。今房陵原浆酒是当事人于2023年1月8日从十堰郡城源酒业有限公司采购的,购进数量:3000瓶,购进价格:90元/瓶,未销售,销售价格未知,无法查证数量:570瓶,截至检查时剩余数量2430瓶被本局扣押,货值金额218700.00元。房县黄酒是当事人于2023年1月8日从房县麒麟新科技三农服务专业合作社采购的,购进数量:3000瓶,购进价格:11.6元/瓶,销售价格:15元/瓶,十堰市运营服务中心派单易货数量:24瓶,无法查证数量:258瓶,截至检查时剩余数量2718瓶被本局扣押,货值金额40770.00元。综上所述,上述今房陵原浆酒和房县黄酒货值金额共计259470.00元。因当事人易货房县黄酒24瓶,故违法所得:81.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今房陵原浆酒2430瓶、房县黄酒2718瓶);2.没收违法所得81.60元;3.处货值金额0.5倍罚款计129735.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129816.60元。
129735.00元
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01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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