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伦旗金丰矿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曹晓龙 | 注册资本:3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524MA0QGG976Y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库伦旗库伦镇东梁新区迎宾馆401、403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06
(2025)内0524民初102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张*
库伦旗金丰矿业有限公司
库伦旗人民法院
2
2024-12-25
(2024)辽07民终286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
林**,吴**,吴*,库伦旗金丰矿业有限公司,邱**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4-09-10
(2024)辽0727民初160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邱**,吴*,吴**
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赤峰中心支公司,库伦旗金丰矿业有限公司
义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9-04
2025-07-11
(2025)内0524民初1026号
民间借贷纠纷
齐杰;库伦旗金丰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1793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5-09-04
2025-07-11
(2025)内0524民初102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张刚;库伦旗金丰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189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库交罚(2026)016号
2026年06月02日18时08分,库伦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与库伦旗公安交通管理大队在扣河子中队检查站路口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一辆号码为辽DB1709(蒙GD565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超限运输。该车装的是石灰石粉,从库伦旗金丰矿业有限公司运往阜新大鹰水泥厂。随后大队又相继发现了蒙DE6226(蒙GV068挂)、辽J50689(蒙L3J75挂)两辆车均超限运输,车上装的均为石灰石粉,从库伦旗金丰矿业有限公司运往阜新大鹰水泥厂。2026年6月5日09点03分,我大队执法人员前往库伦旗金丰矿业有限公司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库伦旗金丰矿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过秤单显示该三辆车车货总重分别为98吨、88.06吨、96.94吨,总重超限分别为49吨、39.06吨、47.94吨,库伦旗金丰矿业有限公司存在擅自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的违法行为。
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第十六条 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擅自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篇序号86号,对货物运输源头单位擅自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的处罚 严重的1年内3次以上被查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处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货物运输源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擅自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的规定,决定给予 库伦旗金丰矿业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叁万元的处罚决定。
30000.00元
通辽市库伦旗交通运输局
2026-07-10
2
通库交罚(2026)009号
2026年03月20日09时12分,大队接到通辽市交通运输局转发的《2025年度道路运输企业、车辆违法超限统计表》,在表中发现库伦旗金丰矿业有限公司存在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违法行为。2026年04月09日16时08分,大队派出执法人员马玉峰、刘国财调查核实此事。执法人员持派出任务单,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经调查核实,库伦旗金丰矿业有限公司共有运输车辆121台,在2025年度违法超限车辆数为45台,车号为蒙G53759、蒙G59317等,违法超限车辆数占所有运输车辆数的37.19%,库伦旗金丰矿业有限公司存在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询问笔录》,告知对其采取措施的理由、依据,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救济途径。在《询问笔录》中公司车队负责人高荣亮已承认存在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四项,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的,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的规定,决定给予 库伦旗金丰矿业有限公司责令停业整顿五天(停业整顿仅限于货运经营范围,停业期限为2026年4月11日-4月15日) 的行政处罚,在停业整顿期间,不得关闭所属营运车辆的动态监控系统。
-元
通辽市库伦旗交通运输局
2026-04-10
3
冀0306交罚罚决字﹝2026﹞42号
指使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
处罚款壹万元整
10000.00元
秦皇岛市抚宁区交通运输局
2026-03-25
4
冀0306交罚当罚决字〔2024〕93号
指使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
处罚款叁仟元整
3000.00元
秦皇岛市抚宁区交通运输局
2024-07-18
5
冀0306交罚罚决字﹝2024﹞37号
指使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
处罚款贰万元整
20000.00元
秦皇岛市抚宁区交通运输局
2024-06-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