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绥阳县刘文丽餐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文丽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23MAALWC0L36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绥阳县洋川街道红旗西路(原新车站进口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绥市监处罚[2024]101号
现查明,据经营者自述(一)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1.产品名称:海天酱油生抽豆豉,进购价为8元/瓶;2.产品名称:美极鲜味汁,进购价为12元/瓶;3.产品名称:海天生抽酱油,进购价为53元/件,(1件有30袋),上述产品的货值金额为41.20元。因经营者未建立使用台账及销售台账,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事实成立。 (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购买上述产品时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台账,未如实记录购买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成立。 (三)无检定合格印、合格证的计量器具:该电子称于2024年1月购买后一直进行称重使用,货值金额180元,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当事人使用无检定合格印的计量器具的违法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各1份; 2.《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图片两份。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绥市监强制〔2024〕02-13号)1份及财物清单1份; 4.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 5.《询问调查笔录》1份; 6.《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书》(绥市监责改字〔2024〕02-40号、绥市监责改字〔2024〕02-41号)各1份; 7.当事人提供整改报告1份。 第一组证据:第1项证据,证明本案违法主体合法; 第二组证据:第2-7项证据,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使用未经检定、无合格证及合格印的计量器具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被询问人、询问人、被调查人、调查人、检查人签名并加盖手印予以认可。
罚款0.5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5500.00元
遵义市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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