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洪山区建祝食品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任建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11MA4HYGJ0XA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干调南区一排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6〕183号
当事人于2025年8月16日向武汉和鸣文化有限公司销售了白芷1.5kg,单价为30元/kg,共收款45元,2025年9月28日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对当事人向武汉和鸣文化有限公司销售的白芷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果显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实测值为0.469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另于2025年9月11日向浠水县天泽宴宾餐饮楼销售了白芷1.5kg,单价为24元/kg,共收款36元,2025年09月18日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向浠水县天泽宴宾餐饮楼的白芷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果显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实测值为0.654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另查明,因当事人购进白芷时,未留存购买凭证及供货商资质信息,也未记录所购进白芷的批次信息,故当事人虽向购买者提供了合格证明,但无法认定当事人提供的合格证明为其销售的白芷的合格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2月26日对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提供涉案白芷的供货商资质证明、购买凭证、合格证明及销售记录,期满当事人仍未提供。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情况说明,说明了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原因。...[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履行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白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予以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81元;
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