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许洲蔬菜批发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许洲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7MA2L4UKC91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通福路水门内村2号-B11B12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苍市监处罚﹝2025﹞852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苍南县某某蔬菜批发商行从云南供货商处购进香芹3.234kg,购进价格为6元/kg。随后将上述香芹全部销售给苍南县某某超市。2025年7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苍南县某某超市销售的香芹施监督抽检,经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香芹销售3.234kg,6元/kg,故货值19.4元,违法所得19.4元。另查明,当事人经营场所面积33.6平方米,从业人员2人,主要从事蔬菜销售。<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过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9.4元,处以罚款1100元;合计1119.4元,上缴财政。<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过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9.4元,处以罚款1100元;合计1119.4元,上缴财政。
1100.00元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2024年度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