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贵州华贸购物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顾铭俊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02MAAJQ6RTXB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百里杜鹃路博泰仕府领地二层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2-27
(2024)黔0502民初2438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毕节市捌点零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贵州华贸购物有限公司,顾**,苏*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2
2022-07-27
(2022)黔0502民初6188号
租赁合同纠纷
毕节市天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华贸购物有限公司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3
2022-06-24
(2022)黔0502民初6188号
租赁合同纠纷
毕节市天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华贸购物有限公司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4
2022-03-16
(2022)黔0502民初57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贵州省华远卫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贵州华贸购物有限公司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5
2022-03-10
(2021)黔05民终8584号
租赁合同纠纷
贵州华贸购物有限公司
毕节市天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2-02-22
(2022)黔0502民初57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贵州省华远卫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贵州华贸购物有限公司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7
2021-12-30
(2021)黔0502民初2042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贵州华贸购物有限公司
查**,龚**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8
2021-12-30
(2021)黔0502民初20428号
租赁合同纠纷
贵州华贸购物有限公司
李**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9
2021-12-09
(2021)黔0502民初20423号
租赁合同纠纷
贵州华贸购物有限公司
傅*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10
2021-09-16
(2021)黔0102民初142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润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贵州华贸购物有限公司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1-28
2021-12-30
(2021)黔0502民初2042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贵州华贸购物有限公司、龚**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七星市监处罚〔2025〕369号
经查明,当事人称于2025年9月23日以1.7元/斤的价格从创美批发市场购进“芹菜”共计10斤,以2.48元/斤的价格进行销售,当事人在购货过程中未收集销货方的购货票据及对方相关资质;2025年09月23日,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奥迈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批次“芹菜”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10月21日,奥迈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编号:No:AMJC/20250926872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止到2025年12月9日,该批被抽检的“芹菜”已销售完毕,该批被抽检的“芹菜”货值金额总计为24.8元(2.48×10)。 另查明,当事人称于2025年10月14日以3元/斤的价格从创美批发市场购进“食荚豌豆(荷兰豆)”共计12斤,以3.98元/斤的价格进行销售,当事人在购货过程中未收集销货方的购货票据及对方相关资质;2025年10月16日,本局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批次“食荚豌豆(荷兰豆)”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11月06日,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编号:No:SC10103250232132JD1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多菌灵,烯酰吗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止到2025年12月9日,该批被抽检的“食荚豌豆(荷兰豆)”已销售完毕,该批被抽检的“食荚豌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如下决定: 罚款伍仟元整(¥5000.00)人民币。
5000.00元
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