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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隆发喷涂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金武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63369598218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平阳县万全轻工基地家具园兴阳路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环平罚﹝2025﹞78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仟万元。行政处罚的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本决定书和平阳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缴至平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款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超出罚款数额。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年12月8日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肆仟元整(¥204,000.00)
204000.00元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12-08
2
平阳应急罚决﹝2024﹞第000158-2号
当事人温州隆发喷涂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8日在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万全轻工基地家具园兴阳路2号实施了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各自职责、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统一协调、管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
8000.00元
平阳县应急管理局
2024-10-3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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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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