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金沙镇荣昇饭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艳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2MA14ADBX2T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桦甸市金沙镇密胜村办公楼下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桦市市监处罚〔2026〕86号
经查,当事人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使用的超过保质期的青芥辣调味酱生产日期2024年12月13日,保质期12个月,制造商:广东嘉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SC10344200001962,规格:43克,进价为3元/支。本案货值金额为3元。因当事人使用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为加工菜品所使用,无法提供销售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未受到过行政处罚。
2026年5月11日,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沙分局执法人员对桦甸市金沙镇荣昇饭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负责人高绪文在场配合检查,现场检查过程在店内后厨食品调料区发现了已拆封使用的超过保质期的青芥辣调味酱1支。生产日期2024年12月13日,保质期12个月,制造商:广东嘉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SC10344200001962,规格:43克,现已超过保质期。
2026年5月11日对超过保质期的青芥辣调味酱1支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桦市市监强制〔2026〕70号)。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2026年5月15日报请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6年5月18日询问了负责人高绪文并调取相关证据。本案于2026年5月21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使用的超过保质期的青芥辣调味酱生产日期2024年12月13日,保质期12个月,制造商:广东嘉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SC10344200001962,规格:43克,进价为3元/支。本案货值金额为3元。因当事人使用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为加工菜品所使用,无法提供销售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未受到过行政处罚。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青芥辣调味酱1支;
2.罚款2000元。
2000.00元
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1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