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莱安欣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凱声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100MA74ET5M0C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黑河街1519号办公楼202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兰新税稽罚﹝2025﹞6号
1、你单位存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你单位在与诸暨市广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由其2021年1月21日、22日开具的5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3300202130,发票号码为10701199-10701214,10701082-10701094,10701155-10701184,票面品目为车用汽油,金额585,300,482.90元,税额76,089,063.10元,价税合计661,389,546.00元。发票流方面,2020年12月15日,你单位与供货方诸暨市广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15万吨92号车用汽油,单价4,700.00的《油品购销合同》,同日与购货方天津市祥德化工销售有限公司签订15万吨92号车用汽油,单价4,710.00元的《油品购销合同》,三方之间最后实际结算140721.18吨。1月25日,两家公司之间开具结算函,你单位于2021年1月31日前收到上述5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了会计账务处理,上述59份发票已被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证实虚开。资金流方面,你单位于2021年1月29日至2月8日陆续收到天津市祥德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多笔购货款,合计662,796,757.80元,在收到上述款项的同日,即向诸暨市广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款项,合计661,389,546.00元,两者之间差额1,407,211.80元,此笔业务交易前,你单位银行账户期初余额为25,476.87元,截止2月8日最后一笔支付后,银行账户账面余额为5,036,836.09元。货物流方面,你单位业务员杨*通过电话与诸暨市广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祥德化工销售有限公司达成三方交易意愿,2020年12月15日在网上互相签订合同(合同无有权人员签字),然后打电话委托你单位在西安出差的业务员孙*(具体时间不详)在没有诸暨市广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人员参与下,只同天津市祥德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业务员张*赴天津三和众诚石油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东营海欣仓储有限公司两地仓库验货,孙*承认只见到2份数量为2万吨、3万吨的入库单,其他约9万余吨未见到实际货物或入库单。诸暨市广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2021年1月12日至3月28日,向你单位出具包括不同发货地点、船号、数量,没有双方任何人签字的货权交割单和发货单35份,数量合计140721.18吨。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单位取得诸暨市广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59份发票,金额合计585,300,482.90元,税额合计76,089,063.10元,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你单位处以50万元的罚款
50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兰州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04-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