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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香食品(广州)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滕云飞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18MACGAM6E0K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新十路22号14栋七楼70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增市监处罚﹝2024﹞834号
当事人生产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鸡内金鲜辣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对当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鉴于当事人案后积极配合调查,积极召回生产的不符合食品国家安全标准的食品,召回率达83.95%,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参考《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符合减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1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772元。
10000.00元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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