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安市兰莉诊所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兰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582MA1456JU2N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北城小区19号楼4单元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集市监处罚〔2025〕049号
经查实,2022年11月8日、2023年1月5日,集安市兰莉诊所经营者兰莉两次从长春孔祥新团伙业务员宋士面,张春艳处购进阿普唑仑片共计20瓶,每瓶15元;五蛇疼痛丸20瓶,每瓶15元;高效骨痛康10瓶,每瓶12.5元,合计货值金额725元。阿普唑仑片经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规定的情形,故认定为假药。上述药品兰莉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全部无偿提供给亲戚及邻居,并未获利,违法所得0元。
集安市兰莉诊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之规定,构成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
集安市兰莉诊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之规定,构成医疗机构使用假药的违法行为。
集安市兰莉诊所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执行药品购进验收制度,购进药品应当逐批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记录”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2025年08月0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集市监罚告〔2025〕048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处20,00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20000.00元
集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