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京食品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建民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225075923758K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蓟州区官庄镇小彩各庄村西100米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蓟)应急罚﹝2024﹞2-005号
2024年11月14日,蓟州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天津市津京食品厂执法检查,发现天津市津京食品厂未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全身式安全带
罚款1万元
10000.00元
天津市蓟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4-12-06
2
津蓟市监处罚﹝2024﹞913号
2024年8月8日,我局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接到天津市蓟州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下称蓟州区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 JZQSHCZPJJ-24-0023,),报告内容:天津市津京食品厂2024年7月1日生产的BAITASI牌酱腌菜(盐水渍菜),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实测值为0。822g/kg,标准指标为≤0。1g/kg,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接到报告当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成品库不合格品区摆放有上述《检验报告》涉及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1日的酱腌菜(盐水渍菜)51桶(2。8kg/桶),该区域还摆放有180桶其他生产日期的该款产品(生产日期分别为2024年6月28日、2024年6月29日、2024年6月30日,各60桶)。当事人现场表示该区域内四批次产品为其实验产品,工艺相近,预计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均偏高,随后执法人员查封了上述不合格品区内的产品(详见津蓟市监强制稽〔2024〕4052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本局于2024年8月8日予以立案调查,并于立案次日对当事人的投资人进行询问调查,据当事人表述上述四批次产品为其实验产品,是其外包工作人员工作失误将上述产品放入合格品区,2024年8月1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厂内两名工作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本局于2024年8月14日委托华标(天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标科技)对上述其余三批次未检验的同款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我局于2024年9月5日接到其出具的三份《检验报告》(No:HBC241190001SP、No:HBC241190002SP、No:HBC241190003SP)及相关资质证明文件,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酱腌菜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确定其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28日、6月29日、6月30日、7月1日共计生产四批次BAITASI牌酱腌菜(盐水渍菜),每批次60桶,2。8kg/桶。
1、没收剩余的BAITASI牌酱腌菜(盐水渍菜)213桶;2、没收违法所得310。5元;3、罚款86000元。罚没合计86310。5元。
86000.00元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1
3
津蓟市监处罚﹝2023﹞993号
当事人生产的18箱涉案产品中,1箱用于厂检,其余17箱销售到了天津市河北区鑫龙达食品销售店,销售价格15元/箱,当事人实施了召回措施,共计召回了8箱该批次产品,并给予经销商进行了换货处理。上述批次酱腌菜货值金额共计270元,销售金额255元,违法所得135元
1、没收违法所得135元;2、罚款70000元。罚没合计70135元。
70000.00元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