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宇安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舒金 | 注册资本:8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31221565906248X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长沙高新开发区东方红街道林语路联东U谷高新国际企业港4C栋101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银金市监处罚〔2026〕77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之规定,结合本案情节,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晨宇安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罚款50000元;2.对当事人孙军、冯彦斌、王飞、张小东、赵洋均罚款6000元。
对当事人1晨宇安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罚款50000元;对当事人2孙军、当事人3冯彦斌、当事人4王飞、当事人5张小东、当事人6赵洋均罚款6000元。
56000.00元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
2026-06-30
2
福市监处罚﹝2026﹞106号
经查明:当事人受贵州盛城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对福泉市佰御新天地房地产开发项目5#楼塔式起重机进行检验。该塔式起重机由安装单位贵州健兵建筑机械租赁安装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5日至6日期间安装完成,由于安装单位施工人员(陈中林、曹利祥等)在该塔式起重机的基础施工时,预埋螺栓定位错误,安装过程中发现与塔机配套一致的“徐工”牌基础节安装不上,遂从安装公司堆放塔吊的场地中调来“黔工”牌基础节、标准节进行了混装。 2026年3月7日,当事人检验人员赵静、杨志到该塔式起重机安装现场开展检验。现场检验时,由于检验人员麻痹大意、分心与现场施工人员交谈、现场视线条件不佳等原因,未对该塔式起重机的基础节及第一标准节进行认真核对,未发现上述基础节、标准节与塔机“徐工”牌不符、标准节混装的安全隐患。当事人在未检出该塔式起重机基础节及第一标准节的标识标牌与塔机品牌不一致的情况下,于2026年3月12日出具检验结论为“合格”的《塔式起重机委托检验报告》。 当事人与安装单位贵州健兵建筑机械租赁安装有限公司负责人曹健口头协议,涉事塔式起重机的检验费用共计一千二百元整(¥1,200.00)。受当事人出具的检验结果与现场不符的影响,该检验费用已实际无法收取。故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综上,当事人及其检验人员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晨宇安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检验人员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对当事人晨宇安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袁启兴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 对直接责任人赵静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 对直接责任人杨志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
88000.00元
黔南州福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6
3
赤市监处罚〔2025〕55号
现查明,晨宇安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永清和直接责任人员张智强、鲁明伟、吕青松、李冬雪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产品编号分别为18291033004、10041090-0010的2台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进行检测。产品编号为18291033004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检测日期为2025年11月28日,电梯检测人员为吕青松、李冬雪,电梯检测责任师为李永清,电梯使用单位为巴林右旗天泽嘉园小区,维保单位为赤峰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产品编号为10041090-0010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检测日期为2025年11月19日,电梯检测人员为张智强、鲁明伟,电梯检测责任师为李永清,电梯使用单位为赤峰市红山区妇幼保健院,维保单位为福金隆智能设备(内蒙古)有限公司。当事人对上述2台电梯进行125%额定载重量制动试验时,装配载重量均未达到电梯额定载重量的125%。
本局认为,晨宇安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永清和直接责任人员张智强、鲁明伟、吕青松、李冬雪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检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3.1、A1.3.12之规定,鉴于晨宇安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永清和直接责任人员张智强、鲁明伟、吕青松、李冬雪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完成整改,对本案涉案电梯及同批次检测的电梯按照《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要求重新进行电梯检测,及时完成了改正,消除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具备可以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及时改正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90000.00元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0
4
界市监处罚﹝2025﹞728号
2025年4月30日晨宇公司对界首市阜康阳光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检测电梯中发现安全钳电气安全装置失效及8楼层门间隙超标,未将电梯存在的问题如实记录在其公司出具的《电梯自行检测备忘录》中。直至2025年5月8日阜阳电梯行业协会组织抽查中发现电梯存在1、电梯安全钳安全保护装置无效;2、8层层门与立柱之间间隙大(10mm);3、-1层外呼梯信号系统功能无效以及楼层显示装置缺失的问题后,晨宇公司才发现上述存在的问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构成出具虚假的检测结果
1.罚款50000元;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远军罚款5000元;3.对其他直接责任人主检人员毕延州罚款5000元
55000.00元
阜阳市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6
5
皋市监处罚〔2025〕0500093号
经查,当事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编号:TS7910008-2025,有效期至2025年02月25日),晨宇安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系当事人的分公司,主要负责在江苏省地区为当事人承接业务、签订合同、结算费用以及雇用、培训有资质的电梯检测人员,相关电梯检测人员在当事人统一指定和分派下开展电梯检测工作,形成的电梯检测报告由当事人出具,故当事人为本案主体。
2024年8月23日及2024年8月24日,当事人安排电梯检测人员于涵、田川,对案涉位于御龙湾小区二期的三台乘客电梯进行自行检测,当事人在对案涉三台电梯的自行检测中存在以下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问题:1.检测人员在测量电梯层门锁紧元件啮合深度时仅测量最顶层数据;2.检测人员在门间隙测量过程中未准确施加150N的力;3.检测人员在测量电梯轿门左上角门扇与立柱之间的间隙时未保持电梯门处于关闭状态;4.检测人员在测量电梯门间隙时仅测量基站数据;5.当事人检测时未发现9号楼东单元西电梯(设备代码:30103206822016090067)存在对重块的实际数量、高度与标识不符的问题。
罚款金额30,00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30000.00元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