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江州区新和镇兴佑兴日用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秋玲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1402MA5LTG146W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崇左市江州区新和街南街2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市监处罚〔2025〕208号
经查实,江州区新和镇兴佑兴日用品店于2010年06月02日注册成立,经营场所的面积约有20平米,主要从事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活动,我局检查时处于正常营业状态。已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 当事人于2025年6月13日从大新县榄圩市场的大新县志杰牛肉铺购进3包“榄圩特色牛干巴”,净含量:500克,进货单价为75元/包,销售价为85元/包,待售的2包“榄圩特色牛干巴”放置在该店门口的冰柜内。该涉案食品外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票据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涉案食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经询问经营者黄秋玲,共购进的3包“榄圩特色牛干巴”,期间当事人食用了1包,剩余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170元。当事人未能提供食品销售台账,故无法认定违法所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没有被其他行政部门处罚过。
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拟作警告处罚。 对于当事人经营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拟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涉案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2包(详见《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5〕76号); 二、罚款2000元。
2000.00元
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