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卡场镇孙如茂百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如茂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3123MA6MJBE94H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盈江县卡场镇农贸市场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盈市监市监处罚〔2026〕8号
经查明:2011年6月14日,当事人依法办理取得《营业执照》,2020年10月21日,依法换发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盈江县卡场镇农贸市场从事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日用百货零售经营活动。2025年10月27日,当事人向盈江县川盈调味食品店购进鸡蛋1箱(360枚/12板),购价11.67元/板,购进金额140元,并在其经营场所内对外销售。2025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待售的上述鸡蛋随机抽样,并送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2025年11月24日,我局收到该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A2250800785101001C)1份,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于2025年11月25日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至查获之日止,该批不合格鸡蛋除我局购买样品3.5公斤(60枚),其余300枚已对外销售完,售价0.5元/枚,共计销售金额18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故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180元,违法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货值金额为180元。同时,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到期未延续,但其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未销售散装食品及其它食品,且未能提供《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期间,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同时,当事人在采购食用农产品时,未依法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另当事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未备案的行为,我局于2025年12月31日依法责令其改正,当事人于2026年1月8日已申请办理备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捌拾元整(180.00元);2、罚款:叁佰元整(300.00元)。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一项“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或者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300.00元
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