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盛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邵忠好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700MA497RAK18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鄂州市新庙镇鄂东飞鹅建材家俱大市场仓库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州市监处罚〔2025〕306号
经查,当事人鄂州市盛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月28日,位于湖北省鄂州市新庙镇鄂东飞鹅建材家俱大市场仓库,法定代表人邵忠好。股东为鄂城区古楼街道庙鹅岭股份经济合作社,持股比例97.9167%;鄂州市庙鹅岭冠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0833% 。鄂州市鄂东飞鹅物流集散中心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12日,位于鄂州市新庙镇,法定代表人田家欢(受委托人)。股东为鄂城区古楼街道庙鹅岭股份经济合作社,认缴出资990.00 万元,持股比例99%;鄂州市庙鹅岭冠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认缴出资10.00万元,持股比例1%。
鄂州市盛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鄂州市鄂东飞鹅物流集散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鹅公司)为受同一实控人控制的关联公司。飞鹅公司的水电费业务在盛达物业公司管理和核算。飞鹅公司用水在鄂州市玉泉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以飞鹅公司为用户名登记,每月按用水抄表数由当事人向鄂州市玉泉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取得的水费发票受票人为飞鹅公司。
2019年1月,当事人受飞鹅公司委托,开始承接鄂州市新庙镇鄂东飞鹅建材家俱大市场的所有物业管理服务及商户水、电费收取业务。该市场商户未经过二次供水设施户表改造,由当事人代收该市场商户的非居民用水水费。
根据《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水务集团公司城市供水价格及有关事项的批准》(鄂州价[2015]25号)及《关于制定和调整市我市污水处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州价费〔2015〕76号)的文件规定,合计非居民用水水费单价应为3.7元/吨。另2020年5月9日,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疫情防控期间有关企业水电气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鄂州价〔2020〕120号),文件规定鄂州市各中小微工业企业、部分商贸流通在营保供企业用水按基准价下调10%执行,下调后的供水销售价格为2.07元/吨,所以疫情期间合计非居民用水水费单价应为3.47元/吨。
经过对当事人管理的鄂州市新庙镇鄂东飞鹅建材家俱大市场水费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审核:
2019年1月至2025年4月,当事人应交鄂州市玉泉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非居民用水61957吨、水费款合计228023.28元。其中。按非居民用水单价3.70元/吨、实际用量56663吨计交水费209653.10元;按非居民用水单价3.47元/吨、实际用量5294吨计交水费18370.18元。
2019年1月至2025年4月,当事人收取的鄂州市新庙镇鄂东飞鹅建材家俱大市场非居民生活用水,按用量53836吨,共收取水费金额合计216253.41元。其中:用水量21479吨、按单价4.10元/吨,收水费88063.90元;用水量4587吨、按单价3.73元/吨,收水费17109.51元;用水量27770吨、按单价4元/吨,收水费111,080.00元。
2019年1月至2025年4月,每月以用户的水表抄表数为计费数量,共涉及水费用户155户,累计用水量53836吨,按上述政策文件执行部分优惠后计价,应收水费总额为198138.19元,盛达物业公司对该用水收取的水费款金额合计216253.41元,水费收费价差18115.22元。
2025年7月8日至2025年8月12日,当事人完成收取银行卡、开户行等相关信息的收集工作,并张贴退费公告,现已向相关方退回多收水费总计15498.64元,剩余2616.58元因年数久远无法获取商户联系方式未能成功退费。
以上合计认定当事人加价收取水费金额18115.22元,故违法所得为18115.22元,其中:已退费15498.64元,未退费金额2616.58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第三项,对照《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393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违法所得: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罚款。”的轻微处罚幅度,对当事人处以1倍违法所得的罚款。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中未退款金额2616.58元;
2.罚款18115.22元;
以上罚没合计20731.8元,上缴国库。
18115.22元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