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速通奥电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德胜 | 注册资本:8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03337399934J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金阳南路1号五金机电专业批发市场M栋1-3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12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黄**
贵州水务瓮安有限公司,贵州速通奥电梯有限公司,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瓮水街道花竹社区居民委员会
瓮安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荔市监处罚[2025]16号
1、贵州速通奥电梯有限公司办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编号:TS3352244-2026F)许可项目为电梯安装(含修理):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街道、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载货电梯)、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许可项目中无杂物电梯。而贵州速通奥电梯有限公司2024年4月30日与贵州瑶厨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签订编号:ZZ19-771、ZZ19-772 两台杂物电梯24个月的维护保养合同并开展维护保养活动。 2、根据贵州瑶厨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提供的电梯维护保养记录本,编号:XDL2410078的乘客电梯最后一次维保记录日期为2024年9月1日,编号:ZZ19-771 、ZZ19-772 的两台杂物电梯最后一次维保记录日期为2024年5月19日。对此,限期其提供维护记录和相关佐证维保材料时,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有效证据。 3、违法所得。贵州瑶厨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与贵州速通奥电梯有限公司签订的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4月30日,2台杂物电梯(编号:ZZ19-771 、ZZ19-772)24个月维护保养费用8000元,乘客电梯(编号XDL241007824)24个月维护保养费免费。参照合同计算1台杂物电梯1个月维护保养2次,每次维护保养费为 83.5 元,2台杂物电梯每次维护保养费每次167元,从2024年5月1日到2024年11月4日,按照15天开展一次维护保养计算,贵州速通奥电梯有限公司共有12次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编号:ZZ19-771 、ZZ19-77224的杂物电梯开展维护保养。2台杂物电梯每次维护保养费167元,12次维护保养费为:2004.00元。乘客电梯还在免费保养期内不计算违法所得,确认违法所得为2004.00元。 四、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罗德胜身份证复印件,荔波驻点维保人员欧阳、陈维智身份证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复印件、聘用合同各1份,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许可项目(许可项目无杂物电梯维护保养资质),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法定代表人罗德胜委托驻点维保工作人员欧阳协助我单位调查此案件和贵州速通奥电梯有限公司未取得杂物电梯维护保养资质的事实。 2、杂物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复印件2份,乘客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3份。证明贵州瑶厨餐饮文化有限公司3台电梯监督检验合格,依法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1份,杂物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复印件3份,维护保养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与贵州瑶厨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签订电梯维保合同在有效期内,2台杂物电梯24个月维保费用8000元和当事人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定填写维护保养记录的事实。 4、当事人特种设备安全指令书和整改资料各1份,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及整改资料各1份,送达回证2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和限期提供的整改资料未能证明当事人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事实。 5、贵州瑶厨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特种设备
罚款1.5万元#
15000.00元
黔南州荔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