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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廖三挂面加工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廖位平注册资本:2.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25MA60P7D73X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大足区铁山镇连科村三社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大足市监处罚〔2026〕6号
经查:当事人重庆市大足区廖三挂面加工厂系位于重庆市大足区铁山镇连科村三社从事挂面生产的个人独资企业,成立于2019年12月19日。其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225MA60P7D73X;办理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登记证编号为:大足食登字[2023]第61081号,有效期至2026年4月18日。2025年10月27日当事人的经营者廖位平生产了一批廖三挂面并于2025年10月28日对这批廖三挂面中的一部分以1kg每把的规格进行简易包装,包装未密封处理,总计包装了36把并以7元每把的价格对外销售。2025年10月28日本局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无法提供挂面原料的进货记录与凭证,同时本局现场发现了当事人待售的廖三挂面中有4把外包装上未打印生产日期。经查实:当事人的经营者廖位平因工作疏忽导致其生产经营的廖三挂面中有部分挂面的简易外包装上未打印生产日期;同时当事人也无法提供材料证明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销售的廖三挂面为零星销售,未给其他经营主体供货,未建立生产台账和销售台账,已经销售出去的面条均打有生产日期。本局对当事人已经销售出去的面条均打有生产日期的陈述不予采信,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本局认定当事人的涉案产品为4把,货值金额为28元(7元/把*4把=28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依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六)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食品小作坊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警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二)生产经营无标识的食品或者标识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食品;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简易外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的简易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廖三挂面4把;  2.罚款100元。  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与生产简易外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生产的简易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廖三挂面4把;  3.罚款100元。
100.00元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9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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